原告大城縣建馳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繼豐,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文悅,河北劉文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廊坊市圣豐道橋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書強,職務董事長。
原告大城縣建馳商砼有限公司訴被告廊坊市圣豐道橋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大城縣建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訴,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大城縣建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50元,由原告大城縣建馳商砼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樊桂友
書記員:梁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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