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廣(中國)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南京西路881號1602室。
負責(zé)人:MINAMOTOSATOSHI,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偉,北京市世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文實,北京市世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廣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北方硅谷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園18號樓。
法定代表人:馮名祥,負責(zé)人。
被告: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愚園路68號晶品大廈1202單元。
法定代表人:孟慶雪,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大廣(中國)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與被告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廣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大廣(中國)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稱,1、判令二被告支付項目款項3693492.1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滯納金以3693492.10元人民幣為基礎(chǔ),自2015年5月2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計算,暫計至2017年12月6日為17100868.42元;3、判令二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原告接受被告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某科技)的委托,對位于張某某橋東區(qū)北方硅谷高科新城一期18號樓的智云iSpace展廳(以下簡稱智云展廳)提供總體方案設(shè)計及施工等服務(wù)。智云展廳項目完工后,原告與慧某科技之間對智云展廳的報價和合同進行了確認。在慧某科技的指示下,原告與慧某科技的全資子公司,即被告張某某廣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某某廣和)簽訂了《張某某橋東區(qū)內(nèi)北方硅谷高科新城一期18號樓智云iSpace展廳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雙方對合作內(nèi)容、實施工期項目總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遲延付款滯納金、驗收等進行了書面約定。此后,被告方未如期支付項目款項。原告至今曾多次提示、催告被告方按照《合同書》的約定履行支付義務(wù),但被告方均拒絕按照約定支付款項,也未提供其他合理的支付方案。被告方至今仍舊拖欠原告項目款項本金3693492.10元人民幣,亦未支付滯納金。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上述《合同書》是當(dāng)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yīng)誠實信用全面履行合同義務(wù)?,F(xiàn)因被告方違約導(dǎo)致原告受到嚴重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特向貴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大廣(中國)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jù)是一份《張某某橋東區(qū)內(nèi)北方硅谷高科新城一期18號樓智云I×××××展廳合同書》,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未與大廣(中國)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署過前述合同,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非該合同書的合同相對人。大廣(中國)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能依據(jù)該合同書的約定向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因此,大廣(中國)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訴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yīng)向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提起訴訟,而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經(jīng)營地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因此,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大廣(中國)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并無管轄權(quán)。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主張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大廣(中國)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訴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并無管轄權(quán),但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張某某市橋東區(qū),因此,本院具有管轄權(quán)。故被告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慧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艷龍
審判員 牟鍵
人民陪審員 李永利
書記員: 常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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