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漫
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
許某某
曾路(黑龍江開元律師事務所)
朱某
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建行街8號。
法定代表人呂永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該公司職工。
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勝利村建材市場。
經營者喬樵,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曾路,黑龍江開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十五委。
法定代表人王希東,該公司經理。
原告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被告許某某、被告朱某、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被告許某某、被告朱某、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4月5日,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抵押人許某某、朱某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約定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向原告借款貳仟萬元整,抵押人用房產作為抵押擔保,最高額抵押期限自2012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
2012年4月5日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與原告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為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的借款提供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合同簽訂后,原告如期發(fā)放了貸款。
現借款履行期限已屆滿,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尚欠本金、利息及罰息合計23124550元。
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原告訴訟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立即償還借款2000萬元、利息及罰息3124550元,合計23124550元;二、判令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償還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法律文書生效之日的利息及罰息;三、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四、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由原告行使抵押權,以抵押人許某某、朱某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1.坐落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五委、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0號;2.坐落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五委、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1號;3.坐落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五委、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2號)折價、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償還,抵押人、擔保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判令被告連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被告許某某、被告朱某、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未提交書面答辯材料。
原告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出示如下證據:
1、證據一、黑銀監(jiān)復(2014)392號中國銀監(jiān)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關于同意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yè)的批復文件一份(加蓋原告單位公章),欲證明貸款人主體資格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關系轉為原告承擔。
結合案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予以確認。
2、證據二、借款合同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關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借款期限、還款方式、抵押擔保的范圍及擔保的期限進行了約定。
結合案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予以確認。
3、證據三、抵押合同復印件一份,欲證明抵押人許某某、朱某同意為借款人的借款做抵押擔保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結合案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予以確認。
4、證據四、擔保合同復印件一份,欲證明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為借款人的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結合案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予以確認。
5、證據五、編號為黑他項(2012)第24900004號、房他證肇字第01200708號、房他證肇字第01200709號、黑他項(2012)第24900005號、房他證肇字第01200707號,黑他項(2012)第24900003號他項權利證書復印件六份,欲證明抵押物已經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完成了規(guī)定的要式行為,抵押權生效。
結合案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予以確認
6、證據六、借款憑證及還款憑證復印件各兩份,欲證明原告按照約定向第一被告發(fā)放貸款,第一被告收到貸款并簽字確認的事實。
在合同期內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放兩次貸款,第一次貸款的本息已經還清,合同期限內的第二次貸款的本息未償還。
結合案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予以確認。
7、證據七、貸款柜臺還款機打憑條一份,欲證明被告尚欠本金2000萬元,借款利息是從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1月2日,欠利息4604600元。
結合案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予以確認。
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被告許某某、被告朱某、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對證據未予質證。
本院認為,一、關于原告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體是否適格問題。
原告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銀監(jiān)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黑銀監(jiān)復(2014)392號批復開業(yè),同時大慶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和大慶市大同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轉為該行債權債務。
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本案原告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本案原告主體適格。
二、大慶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社高新區(qū)信用社與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被告許某某、被告朱某簽訂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與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以上合同體現了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
各方均應全面履行。
大慶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社高新區(qū)信用社已按約定履行了借款義務,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應按照約定償借款本息,逾期還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請求被告償還欠款2000萬及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5月20日利息及罰息實際數額為3115580元,合計2311558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支持。
三、關于原告請求給付利息問題。
被告應于2014年1月7日起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4日,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月利率8.97‰的利息計算給付利息。
自2015年4月5日逾期清償,按合同約定,在貸款月利率8.97‰水平上加收50%(即13.455‰)計付利息,因雙方約定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范圍,故原告訴請被告按合同約定償付自拖欠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四、關于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保證責任問題。
按照雙方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的約定,本案原告主張的借款及利息正是發(fā)生在被告的保證期間,故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的該項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支持。
五、關于原告與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被告許某某、被告朱某簽訂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的抵押擔保問題。
合同約定被告許某某、被告朱某以其坐落于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五委三處房產及土地(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0號、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1號、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2號)作為借款的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因此,為實現上述債權,原告有權以該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萬元;
二、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以本金20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按月利率8.97‰計算的利息;及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按月利率8.97‰的基礎上加收50%(即13.455‰)計算逾期貸款利息;
三、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如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不能償還上述款項,原告有權以被告許某某、朱某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1.坐落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五委、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0號;2.坐落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五委、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1號;3.坐落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五委、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2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7423元,公告費780元,由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一、關于原告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體是否適格問題。
原告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銀監(jiān)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黑銀監(jiān)復(2014)392號批復開業(yè),同時大慶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和大慶市大同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轉為該行債權債務。
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本案原告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本案原告主體適格。
二、大慶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社高新區(qū)信用社與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被告許某某、被告朱某簽訂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與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以上合同體現了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
各方均應全面履行。
大慶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社高新區(qū)信用社已按約定履行了借款義務,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應按照約定償借款本息,逾期還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請求被告償還欠款2000萬及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5月20日利息及罰息實際數額為3115580元,合計2311558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支持。
三、關于原告請求給付利息問題。
被告應于2014年1月7日起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4日,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月利率8.97‰的利息計算給付利息。
自2015年4月5日逾期清償,按合同約定,在貸款月利率8.97‰水平上加收50%(即13.455‰)計付利息,因雙方約定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范圍,故原告訴請被告按合同約定償付自拖欠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四、關于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保證責任問題。
按照雙方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的約定,本案原告主張的借款及利息正是發(fā)生在被告的保證期間,故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的該項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支持。
五、關于原告與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被告許某某、被告朱某簽訂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的抵押擔保問題。
合同約定被告許某某、被告朱某以其坐落于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五委三處房產及土地(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0號、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1號、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2號)作為借款的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因此,為實現上述債權,原告有權以該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萬元;
二、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以本金20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按月利率8.97‰計算的利息;及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按月利率8.97‰的基礎上加收50%(即13.455‰)計算逾期貸款利息;
三、被告肇東市同心田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如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不能償還上述款項,原告有權以被告許某某、朱某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1.坐落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五委、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0號;2.坐落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五委、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1號;3.坐落肇東市肇東鎮(zhèn)北十街五委、建筑面積1246.57平方米,房產證號:肇房權證城區(qū)字第2011003422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7423元,公告費780元,由被告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福達建材物資經銷處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張智源
審判員:徐榮紅
審判員:張和平
書記員:李美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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