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慶市瑞某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中央大街明珠265號明珠綜合樓265-12號。
法定代表人鄒曉光,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瀟,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1967年10月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原告大慶市瑞某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某某公司)與被告吳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宏偉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瀟、被告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從本院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間就原告為被告墊付信用卡作出約定,因客觀原因致使原告無法通過再次透支信用卡的方式取得被告還款,故被告應另行給付原告款項18000元。雖然被告主張當庭自認欠款是因為其意識不清醒,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做相應陳述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對被告此項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大慶市讓胡路區(qū)瑞某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款項18000元。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0元減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吳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宏偉
書記員:陳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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