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
段美玲(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
大慶市慶金川經貿有限公司
鄭東姝(黑龍江卓峰律師事務所)
大慶油田新世紀實業(yè)公司
李迪(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
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住所地大慶市紅崗區(qū)金杏村。
法定代表人劉忠海,該廠經理。
委托代理人段美玲,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慶市慶金川經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讓十商服樓。
法定代表人石作斌,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東姝,黑龍江卓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實業(yè)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玉門街133號。
法定代表人張野,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迪,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律師。
原審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紅崗區(qū)金杏村。
法定代表人韓佰龍,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因與被上訴人大慶市慶金川經貿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實業(yè)公司,原審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2014)紅商初字第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的委托代理人段美玲,被上訴人大慶市慶金川經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東姝,原審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實業(y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迪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7年9月29日,原告大慶市慶金川經貿有限公司以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的名義,與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簽訂了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向其購買彎頭、法蘭等貨物。
貨物數量以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現場需要,雙方實際驗收為準。
經雙方確認,合同貨款價值實際發(fā)生1414487.39元。
產品實行“三保四包”,期限為工程投產之日起連續(xù)無故障正常運行累計1年,貨款質保金為實際貨款價值的10%。
合同履行后,原告自行負責結算貨款,貨款結算后由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轉入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單位賬戶,然后再支付給原告。
貨款到賬后,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已給付原告25萬元(扣除管理費)。
2008年12月19日,由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支付給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貨款質保金141448.69元,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未支付給原告;2010年6月,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債權申報及函證情況表應付賬款中確認其尚欠原告貨款938492.16元,兩項合計金額1079940.85元,以上欠款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至今未給付。
原告認為,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實業(yè)公司系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上級主管部門,對于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的違約行為,其應當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與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的辦公地點、聯(lián)系電話、傳真、業(yè)務范圍等均為同一個,二者存在法人人格混同。
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給付欠款本金1079940.85元,滯納金和利息共計385227.86元,并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庭審中,原告表示,利息從欠款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給付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請求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和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對所欠貨款、違約金及利息承擔共同給付責任;請求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實業(yè)公司與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原審認為,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調查,結合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自認其尚欠原告貨款938492.16元的事實可以認定,該筆欠款938492.16元與貨款質保金141448.69元均包含在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與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簽訂的買賣合同之中,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在收到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給付的上述貨款后未給付原告,原告與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給付貨款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未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給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支付違約金,但雙方并未約定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違約時應當支付違約金,故原審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支付違約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原告訴稱,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與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
經查,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已經歇業(yè),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與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的辦公地點、經營場所相同,經營范圍重合,公司人員也重合,雖登記為兩個不同的法人,但二者法人人格混同,使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喪失獨立性,二者存在法人人格混同。
故原告訴請,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和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對所欠貨款及利息承擔共同給付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訴稱,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實業(yè)公司系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上級主管部門,對于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的違約行為,其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查,二被告系獨立法人,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實業(yè)公司并非合同相對方,其與原告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辯稱,其對尚欠原告貨款938492.16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對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支付的141448.69元貨款質保金不予認可。
經原審法院庭后調查,確認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已于2008年12月19日將貨款質保金141448.69元轉入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的單位賬戶,故原審法院對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不認可貨款質保金141448.69元的辯論意見不予支持。
因原告與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未約定貨款質保金的給付期限及利息的起算日期,故原審法院從立案之日起保護貨款質保金141448.69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即2013年6月28日。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與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大慶市慶金川經貿有限公司貨款本金1079940.85元及利息損失(其中,938492.16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28日起計算;141448.69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28日起計算,以上利息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大慶市慶金川經貿有限公司對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實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987元,由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與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承擔14519元,由原告大慶市慶金川經貿有限公司承擔3468元。
上訴人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2010年6月的債權申報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確定的最終債權額為938492.16元,已包括了141448.69元,被上訴人重復主張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請求:1、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中的第一項,改判上訴人不承擔141448.69元本金及利息的給付責任;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原審被告大慶油田新世紀實業(yè)公司辯稱,同意上訴人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的上訴請求。
原審被告大慶市紅崗區(qū)新世紀工業(yè)制品有限公司未出庭參加訴訟,本院缺席審理。
被上訴人大慶市慶金川經貿有限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
基于原審期間各方舉證質證意見及二審中各方訴辯意見,本院認定的法律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
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的名義,與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第四采油廠簽訂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應認定為有效,按照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已向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第四采油廠供應了彎頭、法蘭等貨物。
貨物數量以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第四采油廠現場需要,雙方實際驗收為準。
經雙方確認,合同貨款價值實際發(fā)生1414487.39元。
貨款質保金為實際貨款價值的10%。
2008年12月19日,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第四采油廠實際支付給上訴人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質保金141448.69元,上訴人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將此款給付被上訴人,僅憑2010年6月的債權申報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確定的最終債權額為938492.16元,即證明此款包括在938492.16元之中證據不足,且被上訴人并不認可申報的債權數額,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故應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9元,由上訴人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
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的名義,與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第四采油廠簽訂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應認定為有效,按照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已向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第四采油廠供應了彎頭、法蘭等貨物。
貨物數量以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第四采油廠現場需要,雙方實際驗收為準。
經雙方確認,合同貨款價值實際發(fā)生1414487.39元。
貨款質保金為實際貨款價值的10%。
2008年12月19日,案外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第四采油廠實際支付給上訴人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質保金141448.69元,上訴人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將此款給付被上訴人,僅憑2010年6月的債權申報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確定的最終債權額為938492.16元,即證明此款包括在938492.16元之中證據不足,且被上訴人并不認可申報的債權數額,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故應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9元,由上訴人大慶油田新世紀暢通管閥配件廠負擔。
審判長:朱志晶
審判員:趙楠
審判員:劉放
書記員:李美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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