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石化建設公司
崔迎春(黑龍江龍信達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楊凱(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
中國石油大慶石油化工總廠
劉俊偉
孫洪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大慶石化建設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宏達,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崔迎春,黑龍江龍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凱,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大慶石油化工總廠。
法定代表人:王德義,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劉俊偉,該廠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孫洪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再審申請人大慶石化建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某某、中國石油大慶石油化工總廠清算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慶商終字第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認為,大慶石化建設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第二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大慶石化建設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第二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王永生
審判員:馮雪
審判員:崔卉鵬
書記員: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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