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鄭永標
大慶紅門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溫海龍(黑龍江智勝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大慶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大川,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永標,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大慶紅門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啟權,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溫海龍,黑龍江智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大慶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大慶紅門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門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慶民二民終字第4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福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紅門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增加工程量的情況,故本案沒有鑒定的必要,且原一審過程中不存在福某公司不配合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事實。紅門公司單方制作的《工程決算》中亦存在多處違背合同約定的取費標準的情況,故原一、二審法院按照《工程決算》進行判決是錯誤的。(二)原一、二審法院存在明顯偏袒紅門公司情況,對于福某公司在另案中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原一、二審法院不同意合并審理及受理反訴,增加了福某公司的訴累,直接影響另案判決。綜上,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六)項 ?、第(九)項 ?之規(guī)定再審本案。
本院認為,2011年12月1日紅門公司與福某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合同?,F(xiàn)本案所涉工程已竣工驗收,紅門公司向福某公司提交了其單方編制的《工程決算》要求進行結算,而福某公司主張應按照合同約定的415241元給付工程款。因雙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對于合同價款的約定為暫定價,最終價款以竣工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且根據(jù)紅門公司出具的《未來城一期消防工程報警系統(tǒng)維修預算》及2012年4月7日未來城物業(yè)公司為紅門公司出具的工程驗收證書和合同驗收單中的記載,均可以證明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量只作了初步統(tǒng)計,因此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只有通過鑒定或雙方結算方能確定。而本案雙方未就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在原一審過程中福某又拒絕配合鑒定,導致無法確定工程造價,對此,福某公司應承擔鑒定不能的不利后果。雖然福某公司主張其不存在不配合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情況,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原一、二審法院在無法確定具體工程造價福某公司又拒絕配合鑒定的情況下根據(jù)紅門公司單方制作的《工程決算》進行判決并無不當。另,對于《工程決算》中是否存在多處違背合同約定的取費標準的問題。因福某公司在原一、二審過程中均未提出上述主張,其又不配合鑒定,應視為其放棄權利的一種表現(xiàn),故福某公司此項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福某公司主張原一審法院存在偏袒紅門公司的情況,導致原審判決錯誤的問題。因福某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其此項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福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第(二)項 ?、第(三)項 ?、第(六)項 ?、第(九)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大慶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2011年12月1日紅門公司與福某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合同?,F(xiàn)本案所涉工程已竣工驗收,紅門公司向福某公司提交了其單方編制的《工程決算》要求進行結算,而福某公司主張應按照合同約定的415241元給付工程款。因雙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對于合同價款的約定為暫定價,最終價款以竣工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且根據(jù)紅門公司出具的《未來城一期消防工程報警系統(tǒng)維修預算》及2012年4月7日未來城物業(yè)公司為紅門公司出具的工程驗收證書和合同驗收單中的記載,均可以證明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量只作了初步統(tǒng)計,因此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只有通過鑒定或雙方結算方能確定。而本案雙方未就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在原一審過程中福某又拒絕配合鑒定,導致無法確定工程造價,對此,福某公司應承擔鑒定不能的不利后果。雖然福某公司主張其不存在不配合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情況,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原一、二審法院在無法確定具體工程造價福某公司又拒絕配合鑒定的情況下根據(jù)紅門公司單方制作的《工程決算》進行判決并無不當。另,對于《工程決算》中是否存在多處違背合同約定的取費標準的問題。因福某公司在原一、二審過程中均未提出上述主張,其又不配合鑒定,應視為其放棄權利的一種表現(xiàn),故福某公司此項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福某公司主張原一審法院存在偏袒紅門公司的情況,導致原審判決錯誤的問題。因福某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其此項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福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第(二)項 ?、第(三)項 ?、第(六)項 ?、第(九)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大慶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單一琦
審判員:郭偉宏
審判員:于瑩
書記員: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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