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慶西姆萊斯石油專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紅崗區(qū)慶南工業(yè)園區(qū)內西干線西側500米。
法定代表人:XX程,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苑晟濤,黑龍江苑晟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紅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愛文,黑龍江郭金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大慶西姆萊斯石油專用管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付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大慶西姆萊斯石油專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稱雙方已庭外和解,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大慶西姆萊斯石油專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大慶西姆萊斯石油專用管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張嘉鑫
人民陪審員 王君
人民陪審員 楊柏艷
書記員: 關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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