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谷桂芳(河北瑞實諾律師事務所)
李某其
李某某
張躍偉(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
原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負責人柳藝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谷桂芳,河北瑞實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張躍偉,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與被告李某其、李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英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谷桂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張躍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本案是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的案件,本案應適用該《解釋》的規(guī)定?!督忉尅返谑藯l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李某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后,根據(jù)《解釋》規(guī)定,原告有權向被告李某其主張追償權。二被告辯稱的原告向被告追償無法律依據(jù)和本案不適用《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guī)定,以上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無證據(jù)證實被告李某某對于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原告向被告李某某主張追償權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對被告李某某的追償權。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李某其給付原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122000元;
二、駁回原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被告李某某追償?shù)脑V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0元,由被告李某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本案是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的案件,本案應適用該《解釋》的規(guī)定。《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李某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后,根據(jù)《解釋》規(guī)定,原告有權向被告李某其主張追償權。二被告辯稱的原告向被告追償無法律依據(jù)和本案不適用《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guī)定,以上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無證據(jù)證實被告李某某對于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原告向被告李某某主張追償權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對被告李某某的追償權。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李某其給付原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122000元;
二、駁回原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被告李某某追償?shù)脑V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0元,由被告李某其負擔。
審判長:李英珍
書記員:王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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