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張磊(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何志林(湖北松竹梅律師事務所)
王進軍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民主路786號華銀大廈15樓。
代表人:劉洪,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磊,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務工。
委托代理人何志林,湖北松竹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進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漢川市人,務工。
再審申請人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平保險湖北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某某、王進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鄂孝感中民一終字第002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0066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天平保險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磊,被申請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志林,被申請人王進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2012年11月20日,李某某向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本案事故是李某某代王進軍駕駛車輛而引起,雙方之間形成幫工關系。因此,對于本案的賠償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后,由王進軍承擔剩余的賠償責任。故請求:判令王進軍與天平保險湖北分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已墊付的賠償款41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于天平保險湖北分公司是否應承擔交強險責任的主要爭議點在于李某某取得的C1駕駛證是否有權(quán)駕駛本案所涉的肇事車輛,李某某的駕車行為是否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關于準駕車型代號以及準予駕駛的車輛類型的規(guī)定,持C型駕駛證對應的準予駕駛的車輛為小型汽車。對于小型汽車的定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行業(yè)安全標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的規(guī)定,小型載客汽車即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shù)小于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本案中,雖然肇事車輛行車證上登記的是核載人數(shù)為12人的中型普通客車,但是該車的實際長度為5035mm,且根據(jù)漢川市交警大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對車輛作出的書面證明,該車實際核載人數(shù)為9人,并非行車證記載的12人。此次再審中,天平保險湖北分公司雖對漢川市交警大隊出具的證明提出了異議,但是并沒有提交有效證據(jù)否定該證明的效力。綜合以上兩個因素,應當認定本案所涉車輛屬于小型車輛的范疇。李某某持C1駕駛證駕駛涉案車輛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準駕車型相符,不屬無證駕駛的情形。因此,天平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依法承擔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保險責任。故原審判決天平保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向李某某支付賠償款并無不當。天平保險公司關于李某某屬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保險責任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jīng)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鄂孝感中民一終字第00288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于天平保險湖北分公司是否應承擔交強險責任的主要爭議點在于李某某取得的C1駕駛證是否有權(quán)駕駛本案所涉的肇事車輛,李某某的駕車行為是否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關于準駕車型代號以及準予駕駛的車輛類型的規(guī)定,持C型駕駛證對應的準予駕駛的車輛為小型汽車。對于小型汽車的定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行業(yè)安全標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的規(guī)定,小型載客汽車即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shù)小于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本案中,雖然肇事車輛行車證上登記的是核載人數(shù)為12人的中型普通客車,但是該車的實際長度為5035mm,且根據(jù)漢川市交警大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對車輛作出的書面證明,該車實際核載人數(shù)為9人,并非行車證記載的12人。此次再審中,天平保險湖北分公司雖對漢川市交警大隊出具的證明提出了異議,但是并沒有提交有效證據(jù)否定該證明的效力。綜合以上兩個因素,應當認定本案所涉車輛屬于小型車輛的范疇。李某某持C1駕駛證駕駛涉案車輛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準駕車型相符,不屬無證駕駛的情形。因此,天平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依法承擔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保險責任。故原審判決天平保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向李某某支付賠償款并無不當。天平保險公司關于李某某屬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保險責任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jīng)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鄂孝感中民一終字第00288號民事判決。
審判長:袁正英
審判員:朱紅祥
審判員:宋攀
書記員: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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