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先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金坪路8號。
法定代表人:扈建波,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定州四方誠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云。
本院在審理原告天津市先瑞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定州四方誠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先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天津市先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44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王秋景 審 判 員 王 梅 人民陪審員 楊易萌
書記員:黃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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