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
李高林(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
亢某某
朱婷(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
鄧某
龔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下稱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
負責人雷大鵬,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高林,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亢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婷,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龔某某。
上訴人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亢某某、鄧某、龔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4年9月1日11時,鄧某駕駛鄂HE5727號小轎車沿花園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花園路與漢口路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將沿漢口路由南向北的亢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撞倒。
亢某某受傷,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在老河口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60天,花費醫(yī)療費12925.32元。
出院病情證明書載明:“建議休息5個月”。
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4年9月9日作出河公交認字(2014)第H20150901111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鄧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龔某某在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為肇事車輛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
事發(fā)后,鄧某向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交付了10000元,該10000元已由亢某某領取。
亢某某于2015年7月2日訴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2925.3元,誤工費15078元,護理費4732.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共計35736.23元;要求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鄧某和龔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訴訟費。
原審判決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犯他人生命權、健康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經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2014)第H20150901111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鄧某承擔全部責任,故對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的損害后果,鄧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龔某某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關于醫(yī)療費,亢某某因傷在老河口市第一醫(yī)院產生的醫(yī)療費為12925.32元。
故亢某某主張賠償醫(yī)療費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誤工費,亢某某住院治療60天,老河口市第一醫(yī)院的病情證明書載明出院后休息治療5個月,誤工時間應為210天。
亢某某系農村居民,參照湖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相關費用。
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亢某某的誤工費為15079.15元(26209元÷365天×210天)。
亢某某主張賠償誤工費15078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護理費,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亢某某因傷住院治療60天,其護理時間應為住院治療的時間。
因亢某某未提供護理人員情況,參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相關費用。
亢某某主張賠償護理費4732.93元,本院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確定亢某某的護理費為4722.58元(28729元÷365天×60天),對原告多主張的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亢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應參照湖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亢某某主張伙食補助費3000元,本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確定亢某某的伙食補助費為1800元(30元×60天),對原告多主張的部分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作為肇事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人,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根據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故亢某某要求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獲賠的醫(yī)療費1292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兩項共計14725.3元,應由太平洋財荊門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4725.3元。
原告應獲賠的誤工費15078元、護理費4722.58元、兩項共計19800.58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
被告鄧某墊付的10000元,原告已承認領取,本院一并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一、原告亢某某醫(yī)療費1292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合計14725.3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交強險理賠不足部分4725.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二、原告亢某某誤工費15078元、護理費4722.58元,合計19800.58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三、原告亢某某返還被告鄧某1000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從支付給原告亢某某的理賠款中扣減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被告鄧某;四、以上款項相抵后原告亢某某獲賠24525.88元,被告鄧某獲賠10000元;五、駁回原告亢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依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0元,減半收取345元,由被告鄧某負擔。
上訴人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亢某某的傷情診斷是L1椎體壓縮性骨折、左下肢軟組織損失,根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最長誤工時間是120天,原審判決確認亢某某的誤工時間為210天,違反前述規(guī)定,原審時上訴人未申請對誤工時間進行鑒定,是考慮鑒定成本等問題,原審判決采信醫(yī)療機構的人情診斷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亢某某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鄧某未答辯稱。
被上訴人龔某某未答辯。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本案中,亢某某因傷在老河口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60天,該院的出院記錄醫(yī)囑及病情證明書均載明“建議休息5個月”,原審庭審及調解中,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雖對該證據提出異議,但其明確表示不要求進行鑒定,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因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對其反駁亢某某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提交證據加以證明,原審判決依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記錄醫(yī)囑及病情證明書認定并支持亢某某的誤工損失并無不當,故平洋財保荊門公司上訴主張亢某某的誤工時間過長,超過合理范圍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本案中,亢某某因傷在老河口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60天,該院的出院記錄醫(yī)囑及病情證明書均載明“建議休息5個月”,原審庭審及調解中,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雖對該證據提出異議,但其明確表示不要求進行鑒定,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因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對其反駁亢某某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提交證據加以證明,原審判決依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記錄醫(yī)囑及病情證明書認定并支持亢某某的誤工損失并無不當,故平洋財保荊門公司上訴主張亢某某的誤工時間過長,超過合理范圍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太平洋財保荊門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會光
審判員:柳莉
審判員:王定強
書記員: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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