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告):奈曼旗龍安壓裂砂廠,住所地通遼市奈曼旗八仙筒鎮(zhèn)。
經(jīng)營者:徐東.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長征.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瀟(訴訟中已變更),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玲,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龍南。
法定代表人:孫德龍,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合.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佳文.
上訴人奈曼旗龍安壓裂砂廠因與被上訴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53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奈曼旗龍安壓裂砂廠于2018年9月18日以其已與被上訴人達成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3045噸成品壓裂砂款及利息的上訴請求。
本院認為,上訴人奈曼旗龍安壓裂砂廠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3045噸成品壓裂砂款及利息的上訴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程雪飛
審判員 袁力民
審判員 劉宏博
書記員: 桂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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