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博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石各莊鎮(zhèn)龐莊子村。
法定代表人:張靜。
委托代理人:徐利民、劉曉娟,河北徐利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姚某某與被告唐山博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姚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連山
書記員: 楊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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