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運發(fā),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第三人:大慶市讓胡路區(qū)銀浪牧場。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試采北路。
負責人:李凱歌,場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姚某某訴被告陳某某、第三人大慶市讓胡路區(qū)銀浪牧場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姚某某以被告陳某某、第三人大慶市讓胡路區(qū)銀浪牧場證據(jù)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796元,減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樊忠江
書記員:李冬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