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黑龍江龍廣律師事務所(黑龍江龍廣律師事務所)
徐某某
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
鄧某某(黑龍江文龍律師事務所)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無職業(yè),住址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黑龍江龍廣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黑龍江龍廣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址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地址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qū)。
負責人張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某某,黑龍江文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姚某某與被告徐某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某某、汪某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故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本案中,依據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太平大隊作出哈公交認字(2014)第00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故原告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由侵權行為人即肇事車輛所有人被告徐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徐某某為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500,000.0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條款,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的人身損害應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肇事車輛所有權人被告徐某某承擔。原告請求誤工費的時間、護理費的人數(shù)和時間、殘疾賠償金、繼續(xù)治療費按哈爾濱市駕友交通事故鑒定中心作出哈駕友鑒定中心(2014)法鑒字第47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屬十級殘。傷后九個月可醫(yī)療終結,其中含取骨折內固定物的治療時間再需一個月。傷后需他人護理五個月,其中首次住院期間需2人、余1人護理。繼續(xù)治療費用:取內固定物的治療費用約需人民幣10,000.00元,或按實際合理支出的醫(yī)療費計算。護理人員張雪波系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她衣柜女裝店經理,每月收入7,000.00元。護理人員張雪波在丈夫原告住院治療期間以及原告出院后護理原告,此期間所在單位未給其開工資。護理人員姚昕系哈爾濱驊飛印務有限公司員工,護理人員姚昕在弟弟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護理原告,此期間所在單位未給其開工資,故原告請求護理人員張雪波和護理人員姚昕的護理費按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49,320.00元/年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請求誤工費按2013年城鎮(zhèn)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8,598.00元/年、住院伙食補助費按100.00元/天、交通費按3.00元/天、傷殘賠償金按2014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09.00元/年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請求賠償醫(yī)療費35,898.68元、救護車費426.20元、繼續(xù)治療費10,0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元、鑒定費2,7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請求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法律依據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醫(yī)療費10,000.00元;(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誤工費28,948.50元(2013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8,598.00元/年÷12個月×9個月);(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三、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護理費23,564.00元[其中護理人員張雪波護理費(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49,320.00元/年÷12個月×5個月)+護理人員姚昕護理費(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49,320.00元/年÷12個月÷30天×22天)];(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四、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交通費492.20元(3.00元/天×22天+救護車費426.20元);(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五、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殘疾賠償金45,218.00元(2014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09.00元/年×20年×10%);(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六、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精神撫慰金2,000.00元;(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醫(yī)療費25,898.68元(醫(yī)療費35,898.68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原告姚某某醫(yī)療費10,0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八、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伙食補助費2,200.00元(22天×1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九、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繼續(xù)治療費10,0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十、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鑒定費2,700.00元;
十一、駁回原告姚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53元、郵寄費156元(原告姚某某已預交),由原告姚某某承擔333元,被告徐某某承擔3476元,此款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姚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本案中,依據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太平大隊作出哈公交認字(2014)第00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故原告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由侵權行為人即肇事車輛所有人被告徐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徐某某為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500,000.0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條款,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的人身損害應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肇事車輛所有權人被告徐某某承擔。原告請求誤工費的時間、護理費的人數(shù)和時間、殘疾賠償金、繼續(xù)治療費按哈爾濱市駕友交通事故鑒定中心作出哈駕友鑒定中心(2014)法鑒字第47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屬十級殘。傷后九個月可醫(yī)療終結,其中含取骨折內固定物的治療時間再需一個月。傷后需他人護理五個月,其中首次住院期間需2人、余1人護理。繼續(xù)治療費用:取內固定物的治療費用約需人民幣10,000.00元,或按實際合理支出的醫(yī)療費計算。護理人員張雪波系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她衣柜女裝店經理,每月收入7,000.00元。護理人員張雪波在丈夫原告住院治療期間以及原告出院后護理原告,此期間所在單位未給其開工資。護理人員姚昕系哈爾濱驊飛印務有限公司員工,護理人員姚昕在弟弟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護理原告,此期間所在單位未給其開工資,故原告請求護理人員張雪波和護理人員姚昕的護理費按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49,320.00元/年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請求誤工費按2013年城鎮(zhèn)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8,598.00元/年、住院伙食補助費按100.00元/天、交通費按3.00元/天、傷殘賠償金按2014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09.00元/年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請求賠償醫(yī)療費35,898.68元、救護車費426.20元、繼續(xù)治療費10,0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元、鑒定費2,7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請求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法律依據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醫(yī)療費10,000.00元;(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誤工費28,948.50元(2013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8,598.00元/年÷12個月×9個月);(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三、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護理費23,564.00元[其中護理人員張雪波護理費(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49,320.00元/年÷12個月×5個月)+護理人員姚昕護理費(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49,320.00元/年÷12個月÷30天×22天)];(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四、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交通費492.20元(3.00元/天×22天+救護車費426.20元);(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五、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殘疾賠償金45,218.00元(2014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09.00元/年×20年×10%);(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六、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精神撫慰金2,000.00元;(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醫(yī)療費25,898.68元(醫(yī)療費35,898.68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在強險責任范圍內理賠原告姚某某醫(yī)療費10,0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八、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伙食補助費2,200.00元(22天×1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九、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繼續(xù)治療費10,0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十、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某某鑒定費2,700.00元;
十一、駁回原告姚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53元、郵寄費156元(原告姚某某已預交),由原告姚某某承擔333元,被告徐某某承擔3476元,此款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姚某某。
審判長:李曉冬
審判員:李淑華
審判員:蘇曉磊
書記員:劉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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