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唐山市海港開發(fā)區(qū),現(xiàn)住唐山市海港開發(fā)區(qū)。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唐山市海港開發(fā)區(qū),現(xiàn)住唐山市海港開發(fā)區(qū)。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學印,樂亭縣城關宏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吳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唐山市灤南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雷穎,河北揚清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春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灤南縣。被告:張麗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唐山市灤南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雷穎,河北揚清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負責人:魏寶興,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騰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員工,住唐山市路北區(q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門北大街17號。負責人:郭少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姚某某、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計人民幣540778.8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原告與姚海光系父子、母子關系。2017年5月6日17時許,被告吳春某駕駛冀B×××××/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海靖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海靖路與中山大街交叉口北300米處時,與順向騎自行車的姚海光相撞,造成姚海光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唐山市公安交警七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吳春某和姚海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此事故造成原告死亡賠償金564980元,喪葬費28493.5元,交通費3000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200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等共計經(jīng)濟損失648473.5元。被告負同等責任應在交強險之外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540778.8元。被告吳春某駕駛的事故車輛車主為第二、第三被告,該車在第四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在第五被告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因此,五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經(jīng)交警部門調(diào)解未果,故訴至法院。被告吳春某、張麗芝共同辯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登記在第三被告名下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第四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在第五被告處報了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應由兩個保險公司負擔。同時,登記在第二被告名下的掛車實際所有人為第一、第三被告所有,該掛車并未投保保險。被告張春濤未出庭亦未答辯。被告人保唐山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第四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在駕駛證、行駛證年檢有效,且與準假車型相符的前提下,第四被告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鑒定費、訴訟費不承擔。被告人保北京公司未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原告訴稱的在第五被告處登記為冀B×××××號車,請求法院核實事故發(fā)生時行駛本、駕駛本合法有效,否則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的,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列為免責事由的,在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車輛冀B×××××號在第五被告處僅投保有商業(yè)險,出險時間是在保險期限范圍之內(nèi),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100萬元。第五被告同意在第四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后(死亡傷殘類110000元,醫(yī)療類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2000元),不足的部分在商業(yè)險承擔不超過50%的賠償責任。對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和責任的認定,第五被告認為應當以交警的責任認定書為準。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五被告認為其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材料及有關費用單據(jù)等,如:1、死亡賠償金:原告應提供合法有效死亡證明文件,受害人是農(nóng)民應按農(nóng)民的標準計算,否則第五被告拒絕賠付;2、喪葬費用,事故發(fā)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3、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法院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賠償,姚海光因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導致死亡,有一定過錯,應酌情予以減免;4訴訟費,保險公司不能承擔。對被告墊付的部分,請法院對合理費用予以審核,在判決中返還被告合理的墊付部分金額,并向第五被告提供墊付部分票據(jù)證據(jù)復印件及賬號,或在判決中對墊付金額予以扣除。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6日17時許,被告吳春某駕駛冀B×××××/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海靖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海靖路與中山大街交叉口北300米處時,與順向騎自行車的姚海光相撞,造成姚海光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唐山市公安交警七大隊認定:本次事故吳春某和姚海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車輛冀B×××××號車在被告人保唐山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人保北京公司處投保有限額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冀B×××××號車登記于被告張麗芝名下,冀B×××××車登記于被告張春濤名下。另查明:姚海光系兩原告之子。姚海光生前系唐山海港開發(fā)區(qū)大苗莊居民,因整體搬遷改造,姚海光生前遷入海港開發(fā)區(qū)水岸藍庭小區(qū)116棟4單元502室。2016年11月28日,樂亭縣人民政府同意撤銷大苗莊村村民委員會,設立大苗莊居民委員會。對于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告戶口業(yè)、大苗莊居委會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保單兩份、火化證、司法鑒定意見書、樂政函(2016)104號批復、姚海光搬遷安置協(xié)議書、居委會證明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告姚某某、張某某與被告吳春某、張春濤、張麗芝、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唐山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北京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學印,被告吳春某、張麗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穎,被告人保唐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騰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春濤、人保北京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關于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即賠償標準問題,本院認為,姚海光生前所居住的唐山市海港開發(fā)區(qū)××苗莊已整體搬遷改造,姚海光生前已在唐山市海港開發(fā)區(qū)水岸藍庭小區(qū)居住生活多年,大苗莊村委會已經(jīng)政府審批同意撤銷,并設立大苗莊居委會,故原告主張的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因姚海光死亡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即事故賠償責任比例問題,本院認為,因姚海光騎乘非機動車與被告吳春某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雙方根據(jù)各自在事故中的過錯各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70%-80%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中姚海光出生于1986年,兩原告中老年喪子的事實,原告主張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姚海光因本次事故身亡造成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死亡賠償金564980元,喪葬費28493.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交通費1500元(酌定),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1500元(酌定),合計人民幣636473.5元。對上述損失,應由被告人保唐山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兩原告110000元,被告人保北京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421178.8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姚某某、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10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姚某某、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21178.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004元,減半收取計1502元,由原告姚某某、張某某負擔2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負擔305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負擔117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偉華
書記員:劉佳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