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交通運輸業(yè)從業(yè)人員,住隆化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謝萬利,河北王樹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8201610343640。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隆化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路桂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個體工商戶,住址,系王某妻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倩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個體工商戶,住址,系王某女兒。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2279.39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王某雇傭張存、于東升做防水,2017年8月20日,原告駕駛機動車輛搭載張存、于東升及防水材料到被告家。因被告院子里的大眼井上遮蓋水井的陽光瓦沒有任何標識,也沒有防護措施,致使原告誤認為陽光瓦是平地上散落的建筑廢物,原告上廁所時沒留意踩到陽光瓦上面落入井中,造成原告雙肺挫傷、右側第七根肋骨骨折,在縣醫(yī)院住院31天回家休養(yǎng)。由于被告對有危險的水井沒有設立標識,也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用不能承載人的陽光瓦遮蓋,給原告造成傷害并產生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原告不是被告雇傭的勞動者,原告拉張存他們來做防水,當天上午8點就到了被告家里,一上午,所有人都去過廁所,包括原告。姜某某是因為中午喝多了酒、下午三點多去廁所回來時沒走道路才掉進井里的。在原告家干活的前后有100多人,誰都知道井上搭有鐵管、木棍,上面之所以放陽光瓦,是因為有人吃這井里的水,怕掉進沙土不衛(wèi)生。水井根本不在通往廁所的路上,去廁所的路與水井之間有高60公分的花墻隔開,根本不存在安全隱患,如果不是原告喝多了,也不致于掉到井里。大家把原告拉上來的時候,他還有很大的酒味。姜某某做為司機,卻中午飲酒,其自身過錯掉入井中造成傷害,與被告無關,請求法院公正判決。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jù):證據(jù)1、張存、于東升共同出具的書面證明一份;證據(jù)2、隆化縣醫(yī)院診斷證明一份;證據(jù)3、出院記錄一份;證據(jù)4、醫(yī)療費票據(jù)3張;證據(jù)5、醫(yī)療費用明細清單一份;證據(jù)6—9、姜某某的駕駛證、行駛證、交通運輸業(yè)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許可證各一份;證據(jù)10、錄音光盤一份。上述證據(jù)擬證實原告拉張存、于東升去被告家做防水,原告在被告家受傷后,到縣醫(yī)院住院治療31天,共支付醫(yī)療費10417.11元。原告是具有交通運輸業(yè)從業(yè)資格的人員。被告對原告方出示的證據(jù)2—10的主要內容無異議,但認為與被告無關,應當由原告自己承擔。對于證據(jù)1不認可,認為原告不是給被告家干活的人,不存在協(xié)助他人做防水時掉到井里的事實。被告為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支持自己的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證據(jù)1、原告代理人王倩倩丈夫張海青與于東升(或張存)的通話錄音一份,擬證實原告掉在井里是因為當天中午喝多了酒,沒有走道路導致的。證據(jù)2、證人王某、李某、曲某的書面證言各一份,擬證實當天中午原告在王某的華華小吃吃飯時飲酒了;在原告掉井里后,是李某、曲某等人協(xié)助路桂俠將其拉上來的,當時原告還有很大酒味。對于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原告方確認通話的人是張存,另外稱張存說原告喝酒不屬實,其他的沒意見。對于證據(jù)2,認為證人王某的證言不屬實,做為飯店老板,不可能這么長時間還能記住誰喝酒了;證人李某、曲某當時都受雇于被告在被告家干活,有利害關系。證人證言均不應采信。對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2—10,原告對其主要內容無異議,且上述證據(jù)能夠證實原告在被告家去廁所返回途中掉入水井受傷、在隆化縣醫(yī)院住院治療31天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方提供的證據(jù)1,原告方對主要內容無異議,對該證據(jù)中除原告是否喝酒的內容不予采信外,對其他內容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被告方提供的證據(jù)2,因證人未出庭,無法核實證據(jù)的真實性,均不予采信。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事實如下:張存、于東升為王某家做防水。2017年8月20日,原告姜某某受雇于張存、于東升并載張存等人到被告家,當天下午,原告到被告家去廁所返回途中,未走通行道路,掉在水井內,致雙肺挫傷,右側第7肋骨骨折;在隆化縣醫(yī)院住院治療31天出院,支出醫(yī)療費10417.11元;造成誤工損失5142.28元,護理費3100元,住院伙食補助1550元,營養(yǎng)費620元??傆嫇p失20829.39元。
原告姜某某與被告王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謝萬利、被告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桂俠、王倩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走過程中的安全有注意義務,其未注意安全造成自身損害,應當承擔責任。被告家的廁所雖為公用,但在自家院內,水井與去往廁所的道路又有墻隔開,被告沒有另行設立安全隱患標識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雖無過錯,卻有提示原告按正常使用道路通行的必要,鑒于本案實際情況,依公平原則,本院酌定對原告的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85%,被告承擔15%。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原告姜某某經濟損失3124.41元。二、駁回原告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7元,減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姜某某負擔152元,被告王某負擔27元。訴訟費用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某華
書記員: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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