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新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慧龍,系黑龍江辰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密山市。
姜新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姜某某、孫某某償還借款1539000元。2、要求姜某某、孫某某給付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分計算,計算至債務清償完畢時止)。3、要求姜某某、孫某某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姜某某與孫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因經(jīng)營需要分別于2016年12月29日、2018年2月9日在姜新海處借款100000元、1439000元,共計1539000元,并為姜新海出具了兩張借據(jù)。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分,未約定還款日期。經(jīng)姜新海索要,未果。故姜新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孫某某辯稱,100000元是借款,但未約定利息,1439000元不是借款,是合伙做白瓜子生意姜新海出資款,合伙還沒有結算,借條上的金額只是階段性的結算,所以不同意姜新海的訴訟請求。姜某某辯稱,同孫某某意見。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質證,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予以確認。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0月,姜新海出資1589164元,由其兒子姜某某與姜某某去合伙收購白瓜子。2016年12月29日經(jīng)姜某某、姜新海雙方結算,虧損300000元,姜新海、姜某某各負擔一半即150000元,姜某某為姜新海出具了1439000元的借條。借條載明“借新海人民幣壹佰肆拾叁萬玖仟元,¥1439000.00(白瓜子),借款:姜某某,2016年12月29日”。2014年9月24日,姜某某向姜新海借款100000元,于2018年2月9日重新為姜新海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借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借姜新海),¥100000.00元,借款人姜某某,2018年2月9日”。該兩筆款項經(jīng)姜新海索要,未果。故姜新海訴至法院,要求姜某某、孫某某償還借款1539000元及利息。
原告姜新海與被告孫某某、姜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新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慧龍、被告孫某某、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姜某某、孫某某對涉案兩筆款項中的100000元借款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1439000元的借條不認可為借款,但承認這筆款項是在合伙做生意初步攏賬后為姜新海出具的借條,故對該借條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姜某某對姜新海出資數(shù)額1589164元無異議,結算時虧損300000元,約定了雙方各承擔150000元,從姜新海出資中扣除后,為姜新海出具了1439000元的借條,故應認定雙方已結算,姜某某欠姜新海1439000元。在姜新海索要欠款后,姜某某理應償還。關于利息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故對自起訴之日起至債務清償完畢時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標準予以支持。姜新海要求按月息1分給付利息至債務清償完畢時止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本案中姜新海主張涉案兩筆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姜某某與孫某某未對該項主張?zhí)岢霎愖h,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某某、孫某某償還原告姜新海借款本金1539000元及利息(以1539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計息,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651元,減半收取計9326元,由姜某某、孫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宿偉光
書記員:侯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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