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經(jīng)營者,住黑龍江省富??h。委托訴訟代理人:裴春發(fā),齊齊哈爾市法律服務中心富裕法律咨詢服務所法學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現(xiàn)住黑龍江省富??h。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富裕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旭,黑龍江任強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姜某某與被告王某、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二被告給付原告賠償款31,350.00元。2.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15日21時許,王某駕駛黑BF14**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寧年街由北向南行駛,行至事故地點時,將橫跨在道路上方的光纜線、電線刮斷,造成火災,將原告位于富??h永財瓶蓋加工廠簡易房、庫房及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損毀的交通事故。
本院認為,富??h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認定此事故造成富裕縣永財瓶蓋加工廠簡易房、庫房及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損壞,故本案應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富裕縣永財瓶蓋加工廠為當事人,原告姜某某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姜某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84.00元,退還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馬 麗
審判員 夏保貴
審判員 張 紅
書記員:馬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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