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磊,湖北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成喜愛。
委托代理人周少英,北京奧東(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姜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成喜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啟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磊,被告李某某,被告成喜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少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某從原告姜某某借款115,000.00元屬實,理應償還。被告李某某長期拖欠原告姜某某借款是釀成本案糾紛的責任方,應承擔完全民事責任。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姜某某的借款是其與被告成喜愛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債務,故被告成喜愛應與被告李某某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被告李某某與原告姜某某之間借款未約定支付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被告李某某辯稱借款與被告成喜愛無關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被告成喜愛辯稱借款與其無關,請求駁回原告對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百零六條第××款、第××百零八條、第××百三十四條第××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成喜愛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次性償還原告姜某某借款115,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5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成喜愛負擔2,60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負擔3,9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出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1。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楊啟軍
書記員: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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