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荊州市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縣郝穴鎮(zhèn)江陵大道奧林花園住宅小區(qū)A3棟,A3幢1層3號。
法定代表人:王天順,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湖北藍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杭州華康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戴村鎮(zhèn)戴聞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喻華康,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荊州市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杭州華康實業(yè)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原告荊州市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荊州市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9600元減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荊州市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范昌文 審判員 曾凡玉 審判員 葛筱立
書記員:許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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