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申請人: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申請人:張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上述三申請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守剛,上海善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陳治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申請人: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被申請人:泊頭市順泰汽車運輸隊,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
被申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營業(yè)地河北省衡水市。
申請人孔某某、張某某、張巖與被申請人陳治永、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泊頭市順泰汽車運輸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名下牌號為冀T8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泊頭市順泰汽車運輸隊名下牌號為冀J5XXX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價值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50萬元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足部分,凍結相應價值的銀行存款。并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為本次財產保全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請人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名下牌號為冀T8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泊頭市順泰汽車運輸隊名下牌號為冀J5XXX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價值150萬元的財產,不足部分,凍結被申請人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泊頭市順泰汽車運輸隊相應價值的銀行存款。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孔某某、張某某、張巖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俞建忠
書記員:黃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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