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
張玉龍(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
仇倩(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2015)長民初字第2495號
原告:孔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張玉龍、仇倩,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無業(yè)。
原告孔某某與被告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審判員徐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孔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張玉龍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孔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在我的住處簽訂《買賣二手車協(xié)議》,被告同意將其名下梅賽德斯奔馳WDCCB6GE(車牌號為冀A)的車輛出售給我,購車款共計700000元整,合同簽訂當天我便把購車款700000元通過光大銀行手機轉賬的方式轉入被告陳某某指定朋友吳亞峰的賬戶,且被告當天將車輛交付給我使用,但被告至今未與我到車輛管理所辦理產(chǎn)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故請求:1、判令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其名下梅賽德斯奔馳WDCCB6GE(車牌號為冀A)的汽車產(chǎn)權轉移地記手續(xù)。
2、判令被告承當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陳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二手車協(xié)議》系雙方真是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將其名下車輛賣給原告,雙方相互交付車款及車輛,后被告應協(xié)助原告辦理相關產(chǎn)權登記的變更,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協(xié)助原告孔某某將被告陳某某名下梅賽德斯奔馳WDCCB6GE(車牌號為冀A)汽車更名至原告孔某某名下。
訴訟費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二手車協(xié)議》系雙方真是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將其名下車輛賣給原告,雙方相互交付車款及車輛,后被告應協(xié)助原告辦理相關產(chǎn)權登記的變更,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協(xié)助原告孔某某將被告陳某某名下梅賽德斯奔馳WDCCB6GE(車牌號為冀A)汽車更名至原告孔某某名下。
訴訟費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徐震
書記員:趙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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