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東蘭
華某某
華細桃
華某某
華某某
華細友
楊國中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原告:孫東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農。系受害人華永兵之妻。
原告: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下崗職工。系受害人華永兵之女。
原告:華細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農。系受害人華永兵之女。
原告: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工。系受害人華永兵之子。
原告: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個體工商戶。系受害人華永兵之女。
原告:華細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工。系受害人華永兵之子。
六原告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陳學東,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楊國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駕駛員。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3520684-3)。
代表人:熊國炎,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孫東蘭、華某某、華細桃、華某某、華某某、華細友與被告楊國中、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黃岡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5年1月27日、同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細友及六原告的訴訟代理人陳學東,被告楊國中、被告太保黃岡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金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120000元)和商業(yè)險范圍內(174970.75元)賠償原告孫東蘭、華某某、華細桃、華某某、華某某、華細友損失共計294970.75元??蹨p其先行支付的1萬元后,剩余284970.75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本院義務款開戶行:浠水縣建行南城分理處,帳號:xxxx90,收款人:浠水縣非稅收入管理局,注:如通過本院義務款帳戶匯款后,請及時將付款憑證或回單復印件交付原告或郵寄本院,以便與銀行核查)
二、駁回原告孫東蘭、華某某、華細桃、華某某、華某某、華細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129元,由原告孫東蘭、華某某、華細桃、華某某、華某某、華細友承擔554元;被告楊國中承擔5575元,亦于上述期限內交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120000元)和商業(yè)險范圍內(174970.75元)賠償原告孫東蘭、華某某、華細桃、華某某、華某某、華細友損失共計294970.75元??蹨p其先行支付的1萬元后,剩余284970.75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本院義務款開戶行:浠水縣建行南城分理處,帳號:xxxx90,收款人:浠水縣非稅收入管理局,注:如通過本院義務款帳戶匯款后,請及時將付款憑證或回單復印件交付原告或郵寄本院,以便與銀行核查)
二、駁回原告孫東蘭、華某某、華細桃、華某某、華某某、華細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129元,由原告孫東蘭、華某某、華細桃、華某某、華某某、華細友承擔554元;被告楊國中承擔5575元,亦于上述期限內交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李新
審判員:高水彬
審判員:胡建國
書記員: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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