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孫麗娟,個體。
委托代理人翟秋松,河北隆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智力殘疾2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東港里27棟2單元4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
法定代理人孫麗娟,個體,系孫某某之姐。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麗鑫,個體。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占峰,無業(y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秦某某龍騰長客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北環(huán)路405號。
法定代表人趙利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郝天光,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海陽路49號。
負責人王輝,經理。
委托代理人韋俊國,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司朝軍,個體。
上訴人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26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審理查明,2010年7月7日,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父親孫經才乘坐宋文學駕駛的冀C×××××號臥鋪客車由黑龍江北安市返回秦某某。當車行駛至202國道拜泉縣和明水縣交界處時,因宋文學急剎車導致孫經才從臥鋪上摔下。受傷后,孫經才于2010年7月8日被送至秦某某市骨科醫(y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腰部軟組織損傷、腰椎間盤突出癥、支氣管哮喘。2010年11月3日,孫經才要求出院到該院內科治療支氣管哮喘,住院118天,共花費醫(yī)療費11824.65元。同日轉入秦某某市骨科醫(yī)院內科,入院診斷為:支氣管哮喘合并感染、腰椎體壓縮性骨折、腰椎間盤突出癥。后醫(yī)院建議轉上級醫(yī)院繼續(xù)治療,孫經才于2010年11月11日出院,住院8天,花費醫(yī)療費7532.42元。同日,孫經才轉入秦某某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支氣管哮喘、支氣管擴張、肺源性心臟病、心衰Ⅱ℃、冠心???。2010年11月30日,孫經才出院,出院診斷為:繼發(fā)性肺結核、支氣管哮喘合并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慢性肺源性心臟病、心律失常、紊亂心房率、腰椎骨折,建議轉傳染病院進一步治療,住院19天,花費醫(yī)療費15612.15元。同日,孫經才轉入秦某某市第三醫(yī)院治療,2010年12月3日,孫經才死亡,住院4天,花費醫(yī)療費2824.4元。孫經才死亡診斷為:繼發(fā)性肺結核雙上下涂(+)初治、支氣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感染、心律失常室性早搏、心力衰竭、電解質平衡紊亂、低蛋白血癥。2011年5月13日,根據(jù)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申請,一審法院委托秦某某海港司法鑒定中心對孫經才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與其支氣管哮喘、帶狀皰疹、呼吸系統(tǒng)感染及心律失常等疾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2011年5月23日,秦某某海港司法鑒定中心出具(2011)臨鑒字0210號《海港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臨床文證審查意見書》,鑒定人認為,“被鑒定人孫經才腰骶部外傷后,經CT及X線等影像學檢查,其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的診斷確立。首診入院后給予臥硬板床,滾氈式翻身及活血化瘀,消腫止痛、促骨折愈合的醫(yī)療護理處置得當。雖然其既往有支氣管哮喘,肺結核,心律失常等呼吸循環(huán)系統(tǒng)病史,但傷后入院時查體記錄生命體征平穩(wěn),無明顯呼吸系統(tǒng)異常癥狀。被鑒定人孫經才為高齡老人在旅途中受傷后疼痛,精神緊張等因素可引起全身不良應激反應,免疫力,抵抗力下降,感染帶狀皰疹;長期臥床致呼吸機能下降,并發(fā)加重肺部感染;誘發(fā)支氣管哮喘發(fā)作;加重心律失常病情,以致形成全身內環(huán)境惡性循環(huán),最終死于肺感染,心力衰竭。綜上述,被鑒定人孫經才外傷后造成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與其傷后長期臥床并發(fā)肺感染,加重心律失常病情,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其損傷參與度為50%。鑒定意見:孫經才的損傷等疾病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外傷的參與度為50%”。
另查,司機宋文學駕駛的冀C×××××號臥鋪客車是龍騰長客公司在擁有班線所有權的前提下,將其所屬營運車輛以風險抵押承包的方式承包于司朝軍經營。該車登記所有人為龍騰長客公司,并以龍騰長客公司的名義在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公司)投保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賠償限額為40萬元,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萬元,死亡、傷殘、醫(yī)療賠償限額38萬元。太平保險公司不負責精神損害賠償。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孫經才乘坐以龍騰長客公司名義對外營運,由司朝軍承包經營的車輛發(fā)生事故,致孫經才受傷,孫經才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事實存在。龍騰長客公司系車輛的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司朝軍系該車的實際營運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死者孫經才外傷后造成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與其傷后長期臥床并發(fā)肺感染,加重心律失常病情,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其損傷參與度為50%的鑒定意見,是鑒定機構依據(jù)孫經才的病情發(fā)展與損害后果等綜合因素做出的,予以采信。孫經才因治療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所產成的相關損失,應全部賠償,因治療其他疾病所產生的損失應按參與度賠償。死者孫經才在骨科醫(yī)院外科住院118天治療因車禍引起的外傷所花費的醫(yī)療費11824.65元,應全部賠償;對治療其他疾病所花費的醫(yī)療費25968.97元,應按參與度50%進行賠償,為12984.5元。死者孫經才共住院149天,太平保險公司同意賠償在骨科醫(yī)院外科住院118天的護理費用,并對護理費計算標準無異議,住院118天護理費為33984元(118天×288元/天),應全部賠償;其他住院期間產生的護理費8928元(31天×288元/天),按參與度50%賠償,為4464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者孫經才死亡時已78歲,死亡賠償金按五年計算,按50%的參與度,為40657.5元(81315元×50%)。被告對死者孫經才的被撫養(yǎng)人孫某某的智力殘疾情況無異議,同意賠償5年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25795元(按照2011年度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0318元/年×5年×50%)。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要求賠償20年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沒有相關法律依據(jù),不應支持。被告對孫經才在骨科醫(yī)院外科住院的11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900元,應全部賠償,其他住院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775元(31天×50元/天×50%)。被告對孫經才在骨科醫(yī)院外科住院的118天住院營養(yǎng)費無異議,營養(yǎng)費為5900元,其他住院期間的營養(yǎng)費775元(31天×50元/天×50%)。喪葬費為8076.5元(16153元×50%)。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主張死者孫經才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產生的誤工費的計算標準過高,應按照2011年度河北省職工年平均工資32306元計算,被告同意支付7天的誤工費,親屬辦理喪事誤工費按三人計算,為1858.7元(32306元/年÷365天×7天×3人)。根據(jù)孫經才的傷情及治療過程,酌定交通費損失為2000元。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酌定為30000元,按50%的參與度,被告承擔15000元(30000元×50%)。龍騰長客公司在太平保險公司投??瓦\承運人責任保險,太平保險公司同意在承運人責任險責任內賠償,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損失未超出其責任限額,太平保險公司可直接向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賠償相應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保險合同的賠償范圍,該損失由龍騰長客公司、司朝軍承擔。遂判決:一、太平保險公司向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賠償醫(yī)療費24809.15元(11824.65元+12984.5元)、護理費38448元(33984元+44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75元(5900元+775元)、營養(yǎng)費6675元(5900元+775元)、喪葬費8076.5元、喪葬誤工費1858.7元、交通費2000元、死亡賠償金40657.5元,以上共計129199.85元;向孫某某賠償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5795元;二、龍騰長客公司、司朝軍向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上述一、二項內容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三、駁回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188元,由龍騰長客公司、司朝軍負擔5000元,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負擔3188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判決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孫經才年事已高,既往有支氣管哮喘、肺結核、心律失常等呼吸循環(huán)系統(tǒng)病史,鑒定機構所謂“外傷的參與度為50%”的鑒定意見,系對本次事故損傷與孫經才死亡后果的一種醫(yī)學上的推斷比例,表明孫經才自身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一定影響。但孫經才自身體質狀況并非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并非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事故的發(fā)生系由于宋文學急剎車導致孫經才從臥鋪上摔下受傷,受害人孫經才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故本案除喪葬誤工費應進行全部賠償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亦應進行全部賠償,不受本事故對孫經才死亡參與度50%的影響。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上訴主張賠償鑒定費800元及救護車費200元,該兩筆費用在本案原審審理時并未主張,系在本院第二審審理程序中增加的訴訟請求,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之規(guī)定,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就該鑒定費及救護車費的訴訟請求,可另行起訴。綜上,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上訴主張部分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620號民事判決;
二、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醫(yī)療費24809.15元(11824.65元+12984.5元)、護理費38448元(33984元+44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75元(5900元+775元)、營養(yǎng)費6675元(5900元+775元)、喪葬費16153元、喪葬誤工費1858.7元、交通費2000元、死亡賠償金81315元,以上共計177933.85元;賠償孫某某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1590元;
三、秦某某龍騰長客運輸有限公司、司朝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四、駁回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188元,由秦某某龍騰長客運輸有限公司、司朝軍負擔5000元,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負擔318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187元,由秦某某龍騰長客運輸有限公司、司朝軍負擔5000元,孫麗娟、孫某某、孫麗鑫、孫占峰負擔318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曉武 審 判 員 卜慶武 審 判 員 劉雙全
書記員:徐鶴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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