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樺南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邵再旭,黑龍江國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北京市肖家河正黃旗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樺南縣。系陳某某妻哥。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樺南縣。
原告孫某某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陳某某、劉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金56000元及利息11200元;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陳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56000元,雙方約定2016年12月31日還款,月利率1分。被告劉某某對借款予以保證。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還。被告陳某某辯稱,欠款屬實,這筆借款應該還,只是現(xiàn)在無力償還。被告劉某某辯稱,我給陳某某擔保,說了按月還,每月還1000元,原告不同意。圍繞訴訟請求原告依法提交證據(jù),2016年4月6日借據(jù)一份,證明被告陳某某借款56000元,月利率1分的事實,擔保人劉某某,約定保人長期有效,如到期不還保人替還款。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陳某某無異議。被告劉某某無異議。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合法有效,能夠證明借款的事實,予以采信。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陳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56000元,雙方約定2016年12月31日還款,月利率1分。被告劉某某對借款予以保證。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還?,F(xiàn)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劉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金56000元及利息11200元(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12月4日,共計20個月,每月560元),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向本院提起訴訟。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被告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友,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欠款事實成立,被告陳某某負有按約定履行給付借款及利息的法定義務,被告劉某某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故原告孫某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孫某某借款本金56000元,利息11200元,本息合計67200元;二、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7元,由被告陳某某、劉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佳林
書記員: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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