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從某
黃文進(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
蘄春縣檀某某衛(wèi)生院
汪永明(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
原告孫從某。
委托代理人黃文進,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蘄春縣檀某某衛(wèi)生院(以下簡稱檀林衛(wèi)生院)。
法定代表人楊文勝,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從某與被告檀林衛(wèi)生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帆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從某及其代理人黃文進,被告檀林衛(wèi)生院法定代表人楊文勝及其代理人汪永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治療疾病,被告在提供醫(yī)療服務過程中,因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損害了原告的“右上肢橈神經(jīng)”,造成醫(yī)療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即75%。因原告入院前右手虎口處有皮膚麻木,故承擔次要責任即25%。本次醫(yī)療損害所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
1、醫(yī)療費22314.81元:醫(yī)藥費18764.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50元(50元/天×31天)、營養(yǎng)費2000元(本院酌定)。
2、護理費8621.83元(121天×26008元/年÷365天)。
3、誤工費26400元(2200元/月×12個月)。
4、殘疾賠償金91624元(22906元∕年×20年×20%)。
5、精神撫慰金酌定為6000元。
6、交通費酌定為1500元。
7、鑒定費12900元(5000元+7900元)。
上述合計169360.64元。應由被告承擔127020.48元(169360.64元×75%),由原告承擔42340.16元(169360.64元×25%);又因被告已為原告支付了醫(yī)藥費18764.81元,交納了鑒定費7900元。故被告向原告賠付100355.67元(127020.48元-18764.81元-79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蘄春縣檀某某衛(wèi)生院賠償原告孫從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100355.67元。上述款項限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37元,由原告負擔2137元,由被告負擔22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同時預交案件上訴費用,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治療疾病,被告在提供醫(yī)療服務過程中,因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損害了原告的“右上肢橈神經(jīng)”,造成醫(yī)療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即75%。因原告入院前右手虎口處有皮膚麻木,故承擔次要責任即25%。本次醫(yī)療損害所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
1、醫(yī)療費22314.81元:醫(yī)藥費18764.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50元(50元/天×31天)、營養(yǎng)費2000元(本院酌定)。
2、護理費8621.83元(121天×26008元/年÷365天)。
3、誤工費26400元(2200元/月×12個月)。
4、殘疾賠償金91624元(22906元∕年×20年×20%)。
5、精神撫慰金酌定為6000元。
6、交通費酌定為1500元。
7、鑒定費12900元(5000元+7900元)。
上述合計169360.64元。應由被告承擔127020.48元(169360.64元×75%),由原告承擔42340.16元(169360.64元×25%);又因被告已為原告支付了醫(yī)藥費18764.81元,交納了鑒定費7900元。故被告向原告賠付100355.67元(127020.48元-18764.81元-79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蘄春縣檀某某衛(wèi)生院賠償原告孫從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100355.67元。上述款項限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37元,由原告負擔2137元,由被告負擔22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同時預交案件上訴費用,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朱帆
書記員:郝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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