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
尹箐玉(河北楊建林律師事務所)
杜某某
之一
原告:孫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箐玉,河北楊建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
原告孫某與被告杜某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孫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650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訴訟保全費人民幣1295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650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訴訟保全費人民幣1295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審判長:譚志剛
書記員: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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