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同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杰,河北恒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一碩,河北恒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態(tài)區(qū)金某模板經銷部,住所:西安市浐灞生態(tài)區(qū)二環(huán)模板大世界,注冊號:61013660034419。
經營者:朱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現(xiàn)住西安市浐灞生態(tài)區(qū),。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睢寧縣人,現(xiàn)住西安市浐灞生態(tài)區(qū),。
原告孫同樂與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態(tài)區(qū)金某模板經銷部、胡某買賣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同樂及委托代理人鄒一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態(tài)區(qū)金某模板經銷部、胡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同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模板款773425元及經濟損失(按銀行借款利率的4倍計算);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二被告購買原告的建筑模板,欠原告模板款773425元,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還,原告特起訴,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未提交答辯意見。
根據原告的起訴,庭審中歸納本案調查重點為:1、原被告是否存在買賣關系;2、被告是否欠原告貨款及欠款金額;3、被告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及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原告針對本案調查重點提供了2017年3月8日二被告為原告書寫的欠條一份,證明原被告存在買賣關系,被告欠原告貨款773425元。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未質證,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本院審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提供的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二被告向原告購買建筑模板,截止到2017年3月8日被告欠原告貨款773425元,被告為原告出具內容為:“截止2017年3月8日欠雙發(fā)板廠孫同樂貨款共計柒拾柒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正(¥773425)”的欠條一份。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買賣關系,被告向原告購買模板,欠原告貨款773425元,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被告應在收到標的物的同時支付。被告長期拖欠原告貨款,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規(guī)定,被告應自2017年3月9日起,以773425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態(tài)區(qū)金某模板經銷部、胡某給付原告孫同樂貨款773425元;
二、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態(tài)區(qū)金某模板經銷部、胡某支付原告孫同樂逾期付款損失(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以77342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525%計算)。
以上一、二兩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34元減半收取5767元,財產保全費4520元,合計10287元,由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態(tài)區(qū)金某模板經銷部、胡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國志
書記員:李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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