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代理人:費玉紅,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車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原告孫天某與被告車明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孫天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庭審中,原告孫天某變更訴訟請求,將訴訟標的降至1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孫天某以與被告車明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天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2350元退還原告。
審判員 董 鳳
書記員:于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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