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侯玖辰,河北楊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自超,農民。
被告李某某(系王自超妻子),農民。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王自超、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邱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玖辰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孫某某、被告王自超、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2年1月15日二被告因養(yǎng)車資金緊張,共同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2012年2月14日。二被告于借款當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2012年2月15日二被告的借款借期屆至,原告找二被告要求還款,二被告無理拒還。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判決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5萬元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被告王自超、李某某未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出示了如下證據:
(1)、2013年4月1日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大巫嵐鎮(zhèn)派出所出具的被告王自超公民戶籍信息證明。用以證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2)、2012年1月15日二被告給原告出具的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向孫某某借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借款人王自超、李某某,還款日期2012年2月14日。
二被告未出庭質證,未提交任何證據。
經庭審審核認證,本院對原告出示的證據(1)、(2)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自超、李某某系夫妻關系。二被告因養(yǎng)車缺少資金,于2012年1月15日共同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5萬元,并于當日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于2012年2月14日還款。借款期間內未約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但二被告至今尚未償還。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二被告拖欠原告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有二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條予以證實。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二被告對所欠原告款項應按約定及時償還。二被告向原告借款,逾期后經原告催要,二被告仍未償還,故本院對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自超、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孫某某人民幣5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邱穎
書記員: 白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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