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
傅博(湖北聚維律師事務所)
肖昉
趙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
王惠群(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
原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傅博,湖北聚維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肖昉。
被告趙某某,與被告肖昉系夫妻關(guān)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64-1號。
負責人徐凡,該營業(yè)部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惠群,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的撤訴申請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違背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原告撤回起訴,理應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孫某負擔,且已實際繳納。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的撤訴申請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違背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原告撤回起訴,理應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孫某負擔,且已實際繳納。
審判長:張青山
書記員:黃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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