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
金某某
傅某某
金晶(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
原告孫某某,
被告金某某,
被告傅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晶,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金某某、傅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新財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二被告雖然與原告及劉某某簽訂了《內部承辦合同》,將咸寧市氣象局災害性天氣監(jiān)測預警中心建設工程承包給原告及劉某某共同施工,二被告的行為實際上是代表寧安公司履行職務的行為,本案中,具有承擔責任和付款義務的主體應當是寧安公司,而非二被告,故二被告不是本案適格主體。另,《內部承包合同》的乙方是原告和劉某某,現(xiàn)原告一人主張合同權利亦與法不符,劉某某是否放棄合同權利尚不明確。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二被告雖然與原告及劉某某簽訂了《內部承辦合同》,將咸寧市氣象局災害性天氣監(jiān)測預警中心建設工程承包給原告及劉某某共同施工,二被告的行為實際上是代表寧安公司履行職務的行為,本案中,具有承擔責任和付款義務的主體應當是寧安公司,而非二被告,故二被告不是本案適格主體。另,《內部承包合同》的乙方是原告和劉某某,現(xiàn)原告一人主張合同權利亦與法不符,劉某某是否放棄合同權利尚不明確。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某的起訴。
審判長:陳新財
書記員: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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