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福治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人民路178號。法定代表人:周風林,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侯靜,河北十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孫某某以公安機關(guān)正在偵查的紀印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尚未終結(jié),其在一審所訴款項是否涉及該刑事案件尚不明確為由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
上訴人孫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河北福治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15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孫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孫某某撤回上訴。一審裁定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楊 偉 烈
審判員 梁國華審判員武運紅
書記員: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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