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
王翠芝(河北楊建林律師師事務所)
張某
董立新(河北益爾律師事務所)
原告:孫某某。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楊建林律師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張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白梅玲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佳、人民陪審員安慧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王翠芝,被告張某及其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董立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反駁對方的主張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本案中,被告張某的行為導致原告孫某某受傷,侵犯了原告孫某某的人身權利,應對其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張某應對孫某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雖主張雙方系互毆,但就其主張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訴訟主張不予采信。被告雖主張原告的部分用藥及檢查與其傷情無關,因醫(yī)療機構對患者所做的檢查及用藥是××患者的傷情及身體情況決定的,作為患者只能被動接受,且被告就其主張未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被告的該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孫某某醫(yī)藥費12948.90元、誤工費4743.5元、護理費43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鑒定費280、交通費100元,共計人民幣23461.4元。
二、駁回原告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張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反駁對方的主張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本案中,被告張某的行為導致原告孫某某受傷,侵犯了原告孫某某的人身權利,應對其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張某應對孫某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雖主張雙方系互毆,但就其主張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訴訟主張不予采信。被告雖主張原告的部分用藥及檢查與其傷情無關,因醫(yī)療機構對患者所做的檢查及用藥是××患者的傷情及身體情況決定的,作為患者只能被動接受,且被告就其主張未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被告的該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孫某某醫(yī)藥費12948.90元、誤工費4743.5元、護理費43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鑒定費280、交通費100元,共計人民幣23461.4元。
二、駁回原告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張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審判長:白梅玲
審判員:李佳
審判員:宋悅
書記員: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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