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慶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豐,黑龍江三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萬海,男,漢族,1966年1月26生,農民,住慶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住慶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祥,黑龍江名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孫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占有物返還糾紛一案,不服慶安縣人民法院(2017)黑1224民初4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孫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豐、金萬海、被上訴人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慶安縣鑫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依據(jù)原告王某某從張成處取得的眾鑫名苑小區(qū)1號樓1單元202室購房收據(jù)及張成的意思表示,將王某某登記為眾鑫名苑小區(qū)1號樓1單元202室新的業(yè)主,后又與王某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王某某出具購房發(fā)票。上述行為應視為慶安縣鑫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王某某系眾鑫名苑小區(qū)1號樓1單元202室新業(yè)主的認可。原告王某某持有與慶安縣鑫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fā)票等相關材料,到慶安縣房產管理處辦理了眾鑫名苑小區(qū)1號樓1單元202室的產權證書,根據(jù)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已經(jīng)合法取得眾鑫名苑小區(qū)1號樓1單元202室的房屋所有權。另外,被告孫某某與張成的買賣合同已解除,被告孫某某請求對涉案房屋享有所育權的請求被駁回,被告孫某某強行搬入本案涉案房屋居住沒有法律依據(jù),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侵權。綜上所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孫某某停止侵權,搬出本案涉案房屋的訴請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二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石云麗
審判員 葛久華
審判員 吳孟
書記員: 范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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