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張北縣。委托代理人李國韜,尚義縣。原告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張北縣。法定代理人孫某(系惠某母親),身份信息同上。原告惠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張北縣。原告馬翠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張北縣。原告惠俊、馬翠連委托代理人孫某(系惠俊、馬翠連兒媳),身份信息同上。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尚義縣。被告滑朝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尚義縣。被告滑朝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尚義縣。被告李某、滑朝將、滑朝玥委托代理人李憲清,河北光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郭俊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尚義縣。委托代理人邢建軍,河北鴻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稱,2017年8月23日13時40分許,死者惠利文駕駛的登記為相兵兵的肇事車魯N×××××重型罐式貨車在尚義縣死者滑啟駕駛的四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滑啟、袁河、惠利文三人死亡,兩車受損一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尚義縣公安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惠利文負事故主要責任,滑啟負次要責任。肇事四輪車系被告郭俊平所有,且滑啟當時給被告郭俊平拉運售賣蔬菜。肇事四輪車雖然未投保交強險,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在交強險保額范圍內賠償后,再按照責任比例賠償余款?,F(xiàn)提出訴訟要求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誤工費、住宿、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車輛損失費等費用356689.55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交書面答辯狀。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13時40分許,惠利文駕駛的魯N×××××重型罐式貨車在尚義縣行駛,在行駛至42公里加121米處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滑啟駕駛的四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滑啟、袁河死亡當場死亡,惠利文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一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尚義縣公安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惠利文負事故主要責任,滑啟負事故次要責任,袁河無責任。肇事四輪車系被告郭俊平所有,且滑啟當時給被告郭俊平拉運售賣蔬菜,系幫工關系?;堇脑趶埍笨h小區(qū)居住。原告惠君、馬翠連生有兒子惠利文、女兒惠利清。原告孫某、惠某系死者惠利文的妻子、兒子。肇事四輪車系被告郭俊平所有,未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
原告孫某、惠某、惠俊、馬翠連與被告李某、滑朝將、滑朝玥、郭俊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奮恩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惠某法定代理人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滑朝將、郭俊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尚義縣公安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惠利文負事故主要責任,滑啟負事故次要責任?;瑔⑴c被告郭俊平系幫工關系,滑啟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惠利文損害,應由被告郭俊平承擔賠償責任。滑啟駕駛的四輪車屬被告郭俊平所有,郭俊平負有依法交納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義務,因郭俊平未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被告郭俊平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損失的30%部分應由被告郭俊平承擔賠償責任?;堇南党擎?zhèn)居民,死亡賠償金應以2017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49元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為564980元(28249元/年×20年=564980元)。依據(jù)河北省2017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6987元標準,惠利文喪葬費應為28493.5元(56987元/年÷12個月×6個月=28493.5元)。依據(jù)河北省2017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9798元標準,結合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惠俊已年滿61周歲,有2個子女的實際情況,惠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3081元(9798元/年×19年÷2人=93081元);事故發(fā)生時惠某6周歲,依據(jù)河北省2017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9106元標準,惠某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4636元(19106元/年×12年÷2人=114636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207717元。根據(jù)處理喪事實際需要,酌情認定處理惠利文喪事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共計3000元。精神撫慰金為30000元。惠利文的醫(yī)療費、車輛損失費因無證據(jù)證實,無法認定?;堇牡纳鲜龈黜椯M用為死亡賠償金772697元(死亡賠償金56498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07717元),喪葬費28493.5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處理喪葬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3000元,共計834190.5元。被告郭俊平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因惠利文死亡損失110000元。剩余損失的30%即217257元{(834190.5元-110000)元×30%=217257元}應由被告郭俊平賠償,被告李某、滑朝將、滑朝玥作為滑啟的繼承人應在繼承滑啟遺產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俊平在強制責任險死亡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孫某、惠某、惠俊、馬翠連因惠利文死亡損失110000元;二、被告郭俊平賠償原告孫某、惠某、惠俊、馬翠連因惠利文死亡剩余損失的30%即217257元,被告李某、滑朝將、滑朝玥在繼承滑啟遺產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醫(yī)療費、車輛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650元,減半收取3325元(簡易程序審理),由原告負擔275元,被告郭俊平負擔3050元,均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奮恩
書記員:溫艷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