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
王慧娟(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
呂某甲
呂某乙
原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慧娟,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甲,成年人。(缺席)
被告呂某乙,成年人。(缺席)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呂某甲、呂某乙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李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慧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某甲、呂某乙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二被告向原告孫某某購買軋鋼煤,并為原告出具欠款單,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約束力。二被告在收到貨物后依法負有給付原告孫某某貨款的義務。原告主張二被告欠其貨款30000元,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款單為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甲、呂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孫某某貨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元,由被告呂某甲承擔138元,被告呂某乙承擔1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二被告向原告孫某某購買軋鋼煤,并為原告出具欠款單,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約束力。二被告在收到貨物后依法負有給付原告孫某某貨款的義務。原告主張二被告欠其貨款30000元,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款單為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甲、呂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孫某某貨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元,由被告呂某甲承擔138元,被告呂某乙承擔137元。
審判長:李朋
書記員: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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