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正龍
王遠芳(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
肖某某
尹炳銀(湖北秉迎律師事務所)
別某某
別家德
張金林(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
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
詹成龍
原告孫正龍,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遠芳,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肖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尹炳銀,湖北秉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別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別家德,退休職工。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金林,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下稱紫金財保襄陽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春園路28號。
負責人袁璟,紫金財保襄陽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詹成龍,紫金財保襄陽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正龍訴被告肖某某、別某某、紫金財保襄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正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孫正龍在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對其民事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其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正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0元,予以免收。
本院認為,原告孫正龍在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對其民事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其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正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0元,予以免收。
審判長:童啟勇
審判員:徐廣義
審判員:謝紅云
書記員:黃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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