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黃學兵。
委托代理人許晉軍,黃梅縣黃梅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呂林華,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上訴人黃學兵為與被上訴人孫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2015)鄂黃梅民初字第009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涂建鋒、張敏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6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黃學兵及其委托代理人許晉軍,被上訴人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呂林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2年2月1日,孫某某與黃學兵達成購房協(xié)議,黃學兵將原土地使用權人李坤元位于黃梅鎮(zhèn)西河12組(劃撥土地)房屋以853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孫某某。首付35萬元,余款待黃學兵將土地證過戶后付清。當日,孫某某向黃學兵支付了購房款35萬元,同年4月1日,孫某某再次支付了15萬元。后黃學兵將房屋鑰匙交付給孫某某,孫某某在裝修時與他人發(fā)生糾紛,遂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同意解除購房合同,由黃學兵返還孫某某購房款。黃學兵在返還孫某某8萬元購房款后,就再未支付?,F(xiàn)孫某某以合同無效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黃學兵退還購房款50萬元及利息損失。
原審認為,雙方在簽訂購房協(xié)議時就知曉土地性質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后生效,但雙方均未辦理,該協(xié)議無效。黃學兵應當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全額返還,而不應只返還部分款項。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孫某某本人在簽訂協(xié)議時亦知曉土地性質,存在一定過錯,故對孫某某提出利息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一、黃學兵返還孫某某購房款42萬元(已扣除先前支付8萬元)。二、駁回孫某某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孫某某為購房向黃學兵支付50萬元購房款,后雙方協(xié)商由孫某某退還房屋,黃學兵退還孫某某50萬元購房款,而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在協(xié)商退房時是否約定黃學兵只需退購房款44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guī)定,上訴人黃學兵提出上訴稱雙方協(xié)商退房時上訴人只需返還孫某某購房款44萬元。因孫某某對上述事實不予認可,而上訴人也未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明上述事實,故依上述規(guī)定,黃學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判決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黃學兵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華 審判員 涂建鋒 審判員 張 敏
書記員:熊方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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