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永發(fā),男,1956年9月7日生,漢族,個體業(yè)主,現住安達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繼東,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漢族,現住安達市組。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五大連池市城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達市七道街家禾小區(qū)售樓處。
法定代表人:于慶軍,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善果,黑龍江天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省鑫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黑河市五大連池市青山鎮(zhèn)城東。
法定代表人:張振偉,職務經理。
上訴人孫永發(fā)因與被上訴人五大連池市城關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城關建筑公司“)、黑龍江省鑫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瑞房產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安達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民初14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孫永發(fā)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繼東、被上訴人城關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善果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鑫瑞房產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1.五大連池城關建筑公司應否承擔給付孫永發(fā)借款的責任;2.黑龍江省鑫瑞房地產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孫永發(fā)認為向黑龍江省鑫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索要A4號樓1單元601室85.9平方米樓房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但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訂立合同。郭志強是五大連池市城關建筑公司A7號樓的建筑項目承包人,即使其表見代理五大連池市城關建筑工程公司,也不能表見代理開發(fā)商黑龍江省鑫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因本案看似借據為180000元,實際爭議的標的物是A4號樓1單元601室85.9平方米樓房,該樓房財產所有人是黑龍江省鑫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郭志強不能對黑龍江省鑫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構成表見代理。五大連池市城關建筑公司對郭志強的委托授權權限明確,按照習慣不可能存在建筑公司委托項目承包人向不特定人借款。因此,郭志強向孫永發(fā)的借款行為,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孫永發(fā)與郭志強的借款行為與其承包的A7號樓的水暖工程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孫永發(fā)請求五大連池市城關建筑工程公司給付欠款,以及要求黑龍江省鑫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孫永發(fā)要求五大連池市城關建筑工程公司給付欠款,黑龍江省鑫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駁回孫永發(fā)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 趙子君
審判員 王春光
審判員 于成林
書記員: 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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