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尚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會強、劉素芳,河北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小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上訴人孫某某、孫某某、孫尚偉因與被上訴人王小玲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502民初18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一、既認定了孫某某交給王小玲拆遷補償款、租金、保險收益、過渡費和保險賠償?shù)裙灿?479485元,又認定王小玲收到孫某某的交付款合計1285576元,以上兩筆款項相差193909元,應查清,從而查清孫某某交付王小玲的實際款額。二、王小玲承認自己從孫某某交付的款額中借給邢州現(xiàn)代農(nóng)產(chǎn)品市場服務有限公司200000元,該款至今未收回,應屬未收回債權,一審將該款認定為王小玲支出欠妥,應做出處理意見。三、一審把王小玲提交的錄音文字資料和電子資料作為證據(jù),認定了王小玲支出986525元,但一審卷宗中沒有對該證據(jù)質證記錄。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石運紅
審判員 史勤書
審判員 武麗萍
書記員: 賀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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