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
王愛杰(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
范某某
楊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周曉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孫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愛杰,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某,司機。
被告:楊某某,農民。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白堤路1號。
負責人:王然,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曉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的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34514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醫(yī)藥費票據中記載的車費是在治療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應包含在醫(yī)療費用中,雖黃驊開發(fā)區(qū)博愛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中記載原告具有高血壓、糖尿病、支氣管哮喘,但被告平安財險天津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醫(yī)藥費中包含治療高血壓、糖尿病、支氣管哮喘所支出的費用。對其主張應扣除20%的非醫(yī)療用藥于法無據,故被告平安財險天津分公司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在黃驊開發(fā)區(qū)博愛醫(yī)院實際住院115日,按每日50元計算,原告該主張本院支持5750元。
第三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經鑒定為四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根據原告的傷情及所提供的證據,原告住院期間由二人護理,本院予以確認,標準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16.5元/日計算為26795元(116.5元×115日×2人);自出院至原告評殘前一日,由原告女兒孫玉環(huán)一人護理,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86元/日計算為8103.66元(61.86元×131日);原告自鑒定之日的后期護理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年齡、健康情況及護理依賴程度,后期護理期限本院暫按10年計算,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580元計算為180640元(22580元×10年×80%)。以上護理費共計215538.66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項,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連續(xù)誤工的,誤工期限可以計算至評定傷殘前一日,故原告誤工期限本院確認為246日。根據原告提供的黃驊市公安局呂橋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中記載“此人為非農業(yè)、城鎮(zhèn)戶籍”,故原告誤工標準應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86元/日計算,原告該主張本院支持15217.56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第五項,原告發(fā)生事故后需進行傷情檢查及酒精測試確定其傷情及事故責任,該費用為被保險人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予支持。
第六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由本院委托,經黃驊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2014)臨床鑒字第266號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孫某某傷殘程度為四級傷殘,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根據原告提供的黃驊市公安局呂橋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河北倍美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御景豪庭管理處出具的居住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能夠證明原告系城鎮(zhèn)居民,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2580元/年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第七、十一項,該費用為被保險人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予支持。
第八項,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四級傷殘,給其精神帶來一定的損害,給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不便,應當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撫慰金,根據原告的過錯程度,原告該主張合理有據應予支持。
第九項,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進行治療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均會發(fā)生必要的交通費用,結合實際情況,原告該主張本院支持1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項,原告無證據證明該費用已實際發(fā)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損失合計為734529.64元。被告范某某系被告楊某某的雇傭司機,在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由被告楊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楊某某所有的津A×××××/津B×××××掛號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天津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損失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天津分公司在津A×××××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及范圍內直接賠付原告1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830元,在津A×××××/津B×××××掛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13699.64元,原告訴請超出本院核準范圍內的,本院不予支持。待被告平安財險天津分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被告楊某某不再履行給付賠償款的義務。待賠償款到位后,原告孫某某應退還被告楊某某墊付款120000元。被告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參加庭審、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津A×××××/津B×××××掛號車所投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付原告孫某某各項損失734529.64元;
二、待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賠付后,原告孫某某退還被告楊某某墊付款120000元;
三、駁回原告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04×××2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11元,由原告孫某某承擔2966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擔11145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醫(yī)藥費票據中記載的車費是在治療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應包含在醫(yī)療費用中,雖黃驊開發(fā)區(qū)博愛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中記載原告具有高血壓、糖尿病、支氣管哮喘,但被告平安財險天津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醫(yī)藥費中包含治療高血壓、糖尿病、支氣管哮喘所支出的費用。對其主張應扣除20%的非醫(yī)療用藥于法無據,故被告平安財險天津分公司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在黃驊開發(fā)區(qū)博愛醫(yī)院實際住院115日,按每日50元計算,原告該主張本院支持5750元。
第三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經鑒定為四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根據原告的傷情及所提供的證據,原告住院期間由二人護理,本院予以確認,標準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16.5元/日計算為26795元(116.5元×115日×2人);自出院至原告評殘前一日,由原告女兒孫玉環(huán)一人護理,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86元/日計算為8103.66元(61.86元×131日);原告自鑒定之日的后期護理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年齡、健康情況及護理依賴程度,后期護理期限本院暫按10年計算,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580元計算為180640元(22580元×10年×80%)。以上護理費共計215538.66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項,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連續(xù)誤工的,誤工期限可以計算至評定傷殘前一日,故原告誤工期限本院確認為246日。根據原告提供的黃驊市公安局呂橋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中記載“此人為非農業(yè)、城鎮(zhèn)戶籍”,故原告誤工標準應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86元/日計算,原告該主張本院支持15217.56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第五項,原告發(fā)生事故后需進行傷情檢查及酒精測試確定其傷情及事故責任,該費用為被保險人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予支持。
第六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由本院委托,經黃驊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2014)臨床鑒字第266號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孫某某傷殘程度為四級傷殘,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根據原告提供的黃驊市公安局呂橋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河北倍美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御景豪庭管理處出具的居住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能夠證明原告系城鎮(zhèn)居民,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2580元/年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第七、十一項,該費用為被保險人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予支持。
第八項,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四級傷殘,給其精神帶來一定的損害,給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不便,應當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撫慰金,根據原告的過錯程度,原告該主張合理有據應予支持。
第九項,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進行治療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均會發(fā)生必要的交通費用,結合實際情況,原告該主張本院支持1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項,原告無證據證明該費用已實際發(fā)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損失合計為734529.64元。被告范某某系被告楊某某的雇傭司機,在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由被告楊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楊某某所有的津A×××××/津B×××××掛號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天津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損失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天津分公司在津A×××××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及范圍內直接賠付原告1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830元,在津A×××××/津B×××××掛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13699.64元,原告訴請超出本院核準范圍內的,本院不予支持。待被告平安財險天津分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被告楊某某不再履行給付賠償款的義務。待賠償款到位后,原告孫某某應退還被告楊某某墊付款120000元。被告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參加庭審、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津A×××××/津B×××××掛號車所投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付原告孫某某各項損失734529.64元;
二、待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賠付后,原告孫某某退還被告楊某某墊付款120000元;
三、駁回原告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04×××2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11元,由原告孫某某承擔2966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擔11145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胡德忠
審判員:魏云良
審判員:劉重重
書記員: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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