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培國,上海安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錦峰,男,1988年11月22日日生,漢族,住江蘇省通州市三余鎮(zhèn)海豐村八組146號。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馬錦峰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培國、被告馬錦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246,331.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11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由原告負責施工被告承接的上海市浦東臨港保利鈴蘭公館18號19號樓的所有油漆工施工,結算標準每平方米24元。后原告如期完工,被告卻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予結清。2019年1月31日,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量結算單》,確認工程量對應的工程款為402,571.2元。除此以外,被告父親馬新明亦向原告出具協(xié)議書以外的10號樓修補所產(chǎn)生的人工數(shù)為123.2個,折合人工費34,440元。此外,還因工地停電導致產(chǎn)生停電誤工費用4,320元。以上合計441,331.2元,被告僅支付了195,000元,尚欠246,331.2元一直拖欠,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馬錦峰辯稱:關于上海市浦東臨港保利鈴蘭公館18號、19號樓的油漆工程,確認《工程量結算單》的結算價402,571.2元,確認原告對10號樓油漆修補而產(chǎn)生的人工費34,440元。對于原告主張因工地停電導致產(chǎn)生停電簽證費用4,320元,不認可。被告已經(jīng)支付原告工程款195,000元。由于原告油漆施工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目前發(fā)生油漆脫落,所以工程并未驗收合格,故現(xiàn)不同意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施工協(xié)議書》、《工程量結算單》、由馬新明于2018年10月7日出具的點工單、停工單等證據(jù),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及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1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將其承接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臨港保利鈴蘭公館18號、19號樓的油漆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發(fā)包給原告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結算方式: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最終金額價是24元/平米給予乙方結算。此價格是所有施工工序,必須達到交付項目部驗收的標準。以項目部驗收時間為準通過項目部全部驗收合格,按比例年底前一次性付給乙方完成總工作量的工程總價80%,等甲方與公司結算完畢后付與乙方100%。在施工過程中每月發(fā)放工程量的40%,注:(在甲方拿到進度款的前提)結算時所有已經(jīng)發(fā)放的數(shù)額在總工程款中扣除。如有驗收不合格,乙方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nèi)負責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扣除相應費用。庭審中,原、被告一致確認“按比例年底前一次性付給乙方完成總工作量的工程總價80%”的“年底”指2018年年底。被告陳述公司已經(jīng)向其付清全部人工工資。2019年1月31日原、被告雙方對系爭工程進行結算,并簽署《工程量結算單》,載明:“1.孫某某在馬錦峰保利鈴蘭公館項目承包18#、19#樓的室內(nèi)涂料,每戶面積為261.5m2(包含公區(qū)標準層面積),兩幢樓合計64戶,共計面積為16,736m2。2.公區(qū)大堂面積為9.45m2,共計4個大堂,面積為9.45×4=37.8m2(注:每平米單價為24元/m2,合計總價為402,571.2元)3.樓梯口面積為后增加項目,此面積未做清算,待結算后再確定面積總數(shù)。”另外,原告又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臨港保利鈴蘭公館10號樓進行了油漆修補,就該修補工程,被告的父親馬新明于2018年10月7日出具點工單,結算人工123工,每工280元,共計34,440元。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被告已經(jīng)支付原告工程款195,000元。
審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因停電而產(chǎn)生誤工費4,380元的訴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為被告施工,被告應支付原告施工款?,F(xiàn)雙方對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單價均予以了確認,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2,011.2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欠付工程款的應支付時間,被告認為原告工程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工程也未經(jīng)過業(yè)主的驗收合格,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且被告在出具《工程量結算單》時也未對工程質(zhì)量問題提出異議,故對被告的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本院認為,本案所涉工程均已經(jīng)交付,且已經(jīng)過雙方書面結算確認,雙方《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等被告與公司結算完畢后付至100%,現(xiàn)被告未舉證證明其與公司未結算完畢,原告主張于結算之次日起支付原告工程款及相應的逾期付款損失,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錦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孫某某242,011.2元;
被告馬錦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孫某某以242,011.2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案件受理費4,994.97元,減半收取計2,497.485元,由被告馬錦峰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秦冬紅
書記員:楊麗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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