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
陳東梅(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楊某
原告孫某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陳東梅,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楊某,農民。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董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東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不進行質證,應當視為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認可。故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孫某某借款25000元;
被告楊某支付原告孫某某利息,分別自2015年7月20日、2015年5月1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借款10000元、15000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3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于七日內繳納上訴費426元,逾期繳納,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不進行質證,應當視為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認可。故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孫某某借款25000元;
被告楊某支付原告孫某某利息,分別自2015年7月20日、2015年5月1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借款10000元、15000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3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審判長:董軍
書記員:孫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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