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臨西縣。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臨西縣。
原告:李升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臨西縣。
原告孫某某、李某某、李升陽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秋莉,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qū)衛(wèi)國道189號帥越地熱科技開發(fā)中心300室。
法定代表人:林欽云。
被告:合肥順京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臨泉路美晨雅閣東苑11幢505。
法定代表人:李囿佰。
原告孫某某、李某某、李升陽與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順京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員 商立柱
書記員:張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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