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張元媛,河北賓晹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河北興邦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791370613P。住所地:任丘市長豐鎮(zhèn)北張村。法定代表人:趙建國,該公司經理。
原告孫某某訴稱,2016年2月26日,被告河北興邦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因資金緊缺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約定月息3%計算,該借款已打入被告指定的周志斌賬戶。2017年6月19日,被告又以需要資金為由從原告處借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每月按照3%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償還。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04667元(利息暫計算至2018年5月25日,以后利息順延至所有款項還清之日);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河北興邦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辯。經審理查明,被告河北興邦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原告孫某某借款2000000元,于2018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證明,記載被告從原告處收到借款20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本息均未支付過,現(xiàn)無力償還。2017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雙方簽定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期限為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被告按月息3%于每月18日向原告支付利息。上述兩筆借款被告均未支付過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轉賬憑條、證明、借款協(xié)議、銀行交易明細、收條以及原告的陳述所證實。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河北興邦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元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北興邦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欠款應當清償。被告河北興邦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孫某某借款,有原告提交的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借款事實本院予以認定。雙方約定借期及逾期利息為月息3%,原告主張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期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F(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04667元(利息計算至2018年5月25日,以后利息順延至所有款項還清之日),請求合法應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興邦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孫某某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04667元(利息按月息2%計算至2018年5月25日,以后利息順延至所有款項還清之日),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619元由被告河北興邦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潔濤
書記員:宋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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