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海城市馬風鎮(zhèn)祝家村(祝家堡子)2-38甲,住山東省寧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毓庭、高旭,河北佳寶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祁縣,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祁縣,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祁縣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祁縣昭馀鎮(zhèn)會善村北環(huán)東路(108國道690公里界碑處),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727678152892U。負責人:李建寶,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吳立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藁城區(q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趙某某、李某某、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祁縣支公司、吳立勇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旭,被告趙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祁縣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生,被告吳立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孫某某訴稱,原告孫某某于2016年5月22日在運城市中達塑業(yè)制品廠購買水果筐11700個,單價4.8元/個,價值56160元。當日原告通過中介與被告吳立勇的雇用司機李增軍簽訂了貨物運輸協(xié)議,約定由李增軍駕駛吳立勇的冀A×××××、冀A×××××貨車在運城市中達塑業(yè)制品廠為原告裝運水果筐運輸至河北辛集市,原告隨車押運。2016年5月23日12時17分許,李增軍駕駛冀A×××××、冀A×××××貨車沿京昆高速公路北京方向行駛至北京方向332KM+80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所駕駛的車輛撞擊中央護欄,造成本車乘車人孫某某、候思寧受傷的交通事故。12時20分趙某某駕駛李某某的晉K×××××、晉K×××××貨車(該車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祁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由于操作不當,刮蹭因事故停在路邊的李增軍駕駛的冀A×××××、冀A×××××貨車,造成冀A×××××、冀A×××××貨車上貨物損失。河北高速交警隊認定趙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F(xiàn)請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56500元。被告趙某某、李某某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但事發(fā)時趙某某墊付了10000元貨損,請求一并處理。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祁縣支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在三者險剩余限額內(nèi)賠付,但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被告吳立勇辯稱,對事故認定沒有異議,已經(jīng)收到趙某某10000元的貨損。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孫某某與丈夫鄭愛軍在沈陽市地利家副產(chǎn)品批發(fā)市場從事水果批發(fā)生意。2016年5月22日原告在運城市中達塑業(yè)制品廠購買水果筐,欲從運城市運輸至河北辛集市裝運水果運輸,當日原告通過中介與被告李增軍簽訂了貨物運輸協(xié)議,約定由李增軍駕駛冀A×××××、冀A×××××解放重型貨車在運城中達塑業(yè)制品廠為原告裝運水果筐運輸至河北辛集市。協(xié)議簽訂后,于2016年5月23日,被告李增軍駕駛車輛到指定地點裝貨后,原告隨車一起運輸?shù)叫良?016年5月23日12時17分許,李增軍駕駛冀A×××××、冀A×××××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的實際車主為吳立勇,冀A×××××車登記在韓志強名下),沿京昆高速公路北京方向行駛至北京方向332KM+80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所駕駛的車輛撞擊中央護欄,造成本車乘車人孫某某、候思寧受傷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認定,李增軍負全部責任。12時20分趙某某駕駛晉K×××××、晉K×××××歐曼重型半掛貨車(趙某某、李某某系夫妻關系,晉K×××××登記在李某某名下,晉K×××××車登記在太原市祥運通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祁縣分公司名下,主車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祁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主、掛車還共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050000元),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北京方向332KM+75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刮擦因事故停在第一行車道李增軍駕駛的冀A×××××、冀A×××××貨車右后側貨物,隨后晉K×××××、晉K×××××貨車繼續(xù)前行與孟曉東駕駛的晉A×××××小型客車碰撞,隨后晉K×××××、晉K×××××貨車繼續(xù)前行追尾曹全林駕駛的魯J×××××小型轎車,致使魯J×××××小型轎車前行追尾趙成躍駕駛的冀A×××××、冀A×××××貨車,造成冀A×××××、冀A×××××貨車所載貨物損失,曹全林受傷,晉K×××××、晉K×××××貨車、晉A×××××小型客車、魯J×××××小型轎車損壞,路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了xxxx-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此認定書,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原告現(xiàn)主張貨物損失56160元(原告提供了運城市貨物運輸協(xié)議,中達塑業(yè)制品廠出具的“茲有李增軍駕駛冀A×××××半掛貨車于2016年5月22日在運城中達塑料制品廠裝載塑料筐11700個用于孫某某在河北收購水果之用”的證明及出庫單,出庫單載明:筐、雙白紙、蓋數(shù)量11700個,單價4.8元,總計56160元,照片四張)。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損失、提供的證據(jù)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對運城市貨物運輸協(xié)議書真實性無異議,但上面沒有寫明貨主的名字;中達塑業(yè)的證明沒有加蓋單位公章,證明和運輸協(xié)議中,有不相符的部分,在貨物運輸協(xié)議中,沒有寫明所承載塑料筐的個數(shù);出庫單中沒有加蓋單位公章,且對數(shù)量和單價有異議;原告提供的照片沒有顯示車輛牌照,無法核實其與原告承載貨物的車輛是一致的。根據(jù)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了公估報告,結論為:物品名稱水果筐,規(guī)格老蘭6#、數(shù)量11700套,金額56160元,殘值3160元,合計53000元?;ü蕾M3500元(原告提供了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收取公估費3500元的發(fā)票)。對此公估報告原告和被告吳立勇未提出異議;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公司祁縣支公司、趙某某、李某某對公估報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公估報告確定的損失數(shù)額偏高,公估費不屬理賠范圍,請法院依法核減。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趙某某支付給李增軍貨損10000元。原告稱對此事不知情。被告吳立勇稱該款在其手里,同意返還給被告趙某某。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貨物運輸協(xié)議書、證明、出庫單、照片、公估報告、收條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xxxx-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被法院生效判決書所確認,按此認定書的認定,趙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某和李某某系夫妻關系,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對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公估報告書原告的貨物損失確定為53000元。公估費3500元,是為確定保險標的物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予以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56500元。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結合趙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的情況,確定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祁縣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內(nèi)和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給原告56500元。被告吳立勇收取趙某某的10000元,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祁縣支公司賠付給原告孫某某56500元。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吳立勇返還給被告趙某某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04元,減半收取602元,由被告趙某某、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歡
書記員:韓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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