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女,生于1958年11月7日,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相國,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鄂州福泰實業(yè)有限公司恩施購物廣場,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市府路24號。
負責人尹先順,系該廣場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沈代輝,湖北沈代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訴被告鄂州福泰實業(yè)有限公司恩施購物廣場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被告主體資格有誤為由而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孫某某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交納5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審判員 何厚禮
書記員: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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